业主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监守自盗”,将小区物业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和经营之下,因担心东窗事发,隐匿违规经营小区物业期间的会计资料,企图逃避惩处。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定远某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沈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7年9月份,经定远县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沈某与王某等7人当选为业委会委员,沈某任主任、王某任副主任,并在该县住建部门备案。同年12月,沈某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某物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现金2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小区物业挂靠协议。实际上,小区物业的经营活动却在业主委员会违规控制之下,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经营过程中,沈某负责全面工作,收取小区业主物业费及地下车库租金等费用的相关会计资料由王某保管。
2019年3月,小区业委会与上述物业服务公司终止了挂靠关系,物业公司不再参与该小区物业管理。随后,沈某从王某处拿走挂靠物业公司从事经营期间形成的收款收据、支出单据及记账本等会计资料并藏匿。同年12月,定城镇政府收到该小区部分业主关于沈某等业委会委员违规经营物业等事项的举报线索,遂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业委会交出经营期间的所有账目。沈某因害怕自己经营物业及违规承包小区工程等事情暴露,拒不移交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营小区物业的会计资料。2020年9月、10月,定远县住建局再次要求沈某移交会计资料,沈某一直拒不移交。后来,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由区域内全体业主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代表业主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成员不能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利益关系。沈某作为业委会主任,不仅没能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还违规经营小区物业,甚至藏匿依法应当保存的实际经营小区物业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后仍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案发后,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综合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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