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业主一起分红!昆山这小区新年狂发近30万
已绑定手机
stefani 发表于:2022-1-20 21:57:0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574
  马上要过年了
  各类高级凡尔赛也来了!
  这不,网友刚晒完
  “年终奖也不过六位数而已”

现在又开始晒小区分红了

  ↓
  贵阳一小区给业主发90万
  1月15日,贵阳观山湖金元国际新城小区业委会准备了大约90万元,发给小区业主。


  阜阳这小区每户发100元
  1月16日,阜阳海亮御府小区业委会直接给小区每一户业主派发100元!
  


  ……
  其他城市也就算了
  没想到咱们昆山也有小区发钱
  近30万发给全体业主
  真的酸了酸了!
  ↓
  近30万分给业主!昆山这小区发钱了
  近日,昆山论网友“江湖一笑”发帖:别人家的小区!昆山时代文化家园业委会给业主分红发钱了,我也想到时代文化家园去领钱。


看一下这小区业委会发的公告

  ↓
  关于使用公共收益给小区业主分红事项,经业委会组织楼代表书面征询业主意见,征询结果符合《民法典》278条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在小区进行了公示。现业委会决定于2022年1月份开始对小区2849户业主(含商铺)按每户100元的标准发放公共收益分红,预计总金额在28.5万左右。


  该小区业主群里的氛围
  也是相当喜庆!
  ↓

  这波发钱的操作
  也让网友直呼给力!
  ↓
  @shanedu:实名羡慕。
  @横捷:这是良好的开端。
  @andyding228:不错不错!
  @繁花一现:真的是别人家的小区。
  @刚刚好家邦:不错不错,值得推广!
  @baby_ice00:很多小区可以借鉴一下。
  @hello-mi:希望昆山更多小区成立业委会,对物业账目进行有效监管,每年收成百上千万,都不知道用哪里去了,成立业委会后,还能返还给业主一些,这是好事。
  不仅给业主分红
  时代文化家园业委会还计划干这些事!
  ↓
  @人如水:经征询业主,定了3个改善项目+1个追讨前期物业收益。
  2021年12月24日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统计结果作出公告,并按规定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业委会于2022年1月4日召开两委会议,业委会根据本次征询结果作出如下决议:
  一、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给全体业主分红;
  二、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维修消防电系;
  三、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维修小区东、西主干道路;
  四、业主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时代物业公司,依法追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公共收益。

看到这里

  大家是不是都流下了羡慕的泪水?
  其实这笔钱,你也有份!
  ↓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大多数小区都有公共收益
  常见的有8项
  例如广告费用、共有车位出租收入
  以及共有房屋的出租收入等
  ↓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如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在小区业主使用时,会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钱也应该是属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如在一些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如果缴纳了费用,这笔费用也属于公共收益。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现在小区有一些自制售水机,如果在这些售水机进驻时,也缴纳了管理费,那么费用应该属于公共收益。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如物管公司有一间或者几间没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这些收入可由物业公司代收和管理
  也可以由业委会收取和管理
  日常除用于维护公共设施支出外
  还可以用来补贴物业服务费
  再有多余的可以发给业主!
  但是,目前昆山很多小区的情况是
  物业公司拿着收益却不公布账目
  业主们对属于自己的公共收益完全不清楚
  不过,这种局面已经开始扭转!
  ↓
  物业输了!昆山这小区业主维权成功
  某湖湾花园是昆山的大型居住小区,某成物业服务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冷先生于2017年9月购买了该小区的一栋房屋并入住至今。
  平时冷先生总会在小区看到各种商业广告,也会看到物业收取停车费,但对于这些收益的明细冷先生感觉自己一无所知。
  在向物业公司询问无果后,冷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某湖湾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及明细、公共收益用情况、账目、公共收益账户交易明细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某湖湾花园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冷先生于2017年9月登记取得小区房屋所有权,其要求公布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进行了相应公示,但其仅在个别公示栏公示,且提供的公示内容未加盖公章,无法达到公示效力,物业公司应在案涉小区内所有公示栏中公示加盖公章的相应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成物业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在小区所有公告栏张贴加盖公章内容的形式,公示某湖湾花园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网友供图

  我国《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电梯广告收入、公共场地停车费
  快递柜场地租金、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这些都是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如今已经有人站了出来
  让物业讲清楚这笔账目
  就是个良好的开端!
  小区公共收益不能成了“糊涂账”
  给业主“发钱”也不该只是个案
  希望昆山越来越多小区实现分红!
  快发到小区群里
  让更多邻居知道!
  来源:江苏高院、网友爆料、网络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物业外包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物业外包网联系。
分享来源:新浪网

http://k.sina.com.cn/article_2377200842_8db134ca01900ziqg.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