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兰州,小区停车费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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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颖676 发表于:2021-11-26 22:29:1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302
  “明明是住宅小区却要按停车次数收费,一个月停车费动辄上千,压力太大。”……
  最近一段时间,
  不少的市民拨打掌上兰州·兰州晨报热线96555
  反映关于停车费的闹心事。
  那么你所在的单位、小区收费合不合理?
  兰州市现行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什么?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中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悉,“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占用业主共用地停车,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用归业主共有
  根据《办法》,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另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备案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兰州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对应的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月交费的,在标准内与经营管理者协商;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计费方式由停车者自由选择
  根据《办法》,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剩余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另外,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停车费按占用的泊位数收取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同时,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三种情形,免收停放服务费
  《办法》明确规定,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另外,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按月存入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车主们看过来!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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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停车费,到底谁说了算?
  律师这样解答
  目前兰州多数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并不统一,那么小区收取停车费,到底谁说了算?遇到涨价这类问题,到底该怎么做?有无相关标准,又是谁在监督执行?
  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元涛解答:
  1.车位所有权。
  “首先,法律按照是否经过规划对车位、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马元涛称,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他认为,理解这一条款最简捷的方法就是看住宅小区的车位或车库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如果已审批,则开发商有权处置并依照合同确定车位车库权属:通过出售、附赠取得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车位车库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如果车位车库没有经过规划部门审批,且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车位车库则属于业主共有。当然,实际中,开发商建设车库基本上事先都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批,没有规划审批的大多发生在地面车位建设上。
  “其次,法律规定了业主对规划内的车位和车库享有优先权。”马元涛介绍说,“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他认为,这一条款实际上是明确了业主的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权不仅包括业主的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业主的优先承租权。开发商根据规划许可,依据小区面积、房屋套数确定的配置比例建设相应数量的车库、车位,从物权的从属性和附随性角度,业主对此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只是租赁车位车库,那么业主也应享有优先承租权。另外,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车库实际上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因此,超规划的车位车库仍应归业主共有。
  2.车位的收费问题。
  具体区分:A、属于个人的商品性车位,不存在附加收费问题,车位已经具备商品买卖的属性;B、收费,限于公共车位,或为公共服务而提供的许可车位。
  很多人对车位的收费存在意见,对于这一点,只要获得收费批文,并按照批文收费,那么收费行为是没有问题。收费符合物价法的规定,收费行为的标准及合法性问题即可被确认。如果认为行政行为不当,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小区停车位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因此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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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兰州晨报
  编辑:陈世赟

来源:百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241549842383839&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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