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安徽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治理制度,破解小区治理难题的提案》收悉,经会同省民政厅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业主大会是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依法对关系到整个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我们将认真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程序、条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则,指导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督促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相关资料。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符合条件的小区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事务,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作用,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全面掌握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情况,加强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和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通过党建引领,带动居民自治,推动物业管理各项事务开展。
(三)加大对建设单位督促。对不提供召开业主大会所需材料,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刻意阻挠业主大会成立的行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认定违法行为后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处罚。
二、关于强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角色定位
首届业委会的成立,是在街道、社区指导下,一般可由社区工作人员任筹备小组的组长,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地方立法规定的流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成员,并进行备案。切实规范备案流程,保障选取过程合法。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按照已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街道和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和落实街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属地管理责任,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力量下沉,形成到一线解决问题工作合力。
(二)加强对召开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指导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符合成立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要把好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提名关,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党支部委员、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为小区业委会成员。
(三)规范业委会运行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开展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加强对业委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任期届满换届等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探索采取信息化手段提高表决效率。
(四)积极引入新型治理工具,实现小区治理信息化
一是实施市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搭建覆盖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接,推进物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探索通过物业管理平台建立业主电子表决系统,切实解决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维修资金使用、公共收益管理等群体决策难问题。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平台,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目前,合肥、马鞍山、蚌埠等市积极行动,市级物业服务平台即将投入使用。
二是搭建省级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拟在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拓展。增加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信息,合同履约行为信息、业主委员会履职和决策信息,业主投票、咨询和投诉,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公开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功能。前期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相关申报。平台将成后将依法对相关方面进行开放,并适时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完善城管管理进小区执法。
三是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智慧服务。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实际需求,拓宽服务内容,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汇集购物、家政、养老等生活服务数据,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社区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依法采集使用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信息和业主信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数据不泄露、不滥用。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行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修订完善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衷心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办件类别:B类
联系部门人员及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许朗,0551-6287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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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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