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弥补新住宅小区等业主组织缺失,并形成对业主委员会模式的有效补位,黑龙江省住建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8月1日起实施。
谁可以成立物业管委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
可组建物业管委会
依据《办法》:住宅小区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
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
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业主代表
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
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七项↘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3、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
5、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6、未有《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7、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三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
物管委重新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1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
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3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4
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发布公告,按照“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具体有三种情形之一时
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一是
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二是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
致使无法存续的;
三是
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
稿件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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