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转换层归谁所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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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sheng55 发表于:2022-2-14 14:53:5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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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小区搞活动一直就缺场地,也找过开发商,将转换层部分房屋给业委会开展活动,可他们坚决不肯,我们就只能通过维权拿回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了。”2月13日,家住长沙岳麓区地华·梅溪湖畔小区的刘先生向三湘都市报反映,通过长沙两级法院审理,小区业主最终拿回了1栋和3栋共计1000余平方米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地华·梅溪湖畔小区位于长沙枫林三路与麓枫路交会处的西北角,小区共有4栋楼,共700余户。其中,1号楼与3号楼是商住两用性质,而1号楼的转换层在3、4层之间,3号楼的转换层则在2、3楼之间。2015年后,小区开发商便将两栋楼的转换层改建为办公室用于办公,这也引发了不少业主的反对。
  “小区两边临街,缺少配套的活动场地,比如老年人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业委会办公室、会议室等连物业办公用房都紧张,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匀几间房,一直就没有下文。”业主刘先生告诉记者。
  小区第二届业委会认为,小区转换层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改建,遂将开发商状告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开发商将转换层腾空并交还业委会管理。
  对于业委会的起诉,开发商表示该转换层应为自己所有,且开发商占有使用结构转换层是行业普遍做法,业委会无权要求自己腾空并交付1栋及2、3栋的结构转换层。理由是,该转换层没有计入全体业主分摊面积,其建设成本也没有计入房价。
  此案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对此,业委会方委托的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西菁表示,业主之所以能打赢官司,主要有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从规划报建来看,案涉转换层未进行封闭,也未划定特定空间,业主可以通过公共通道自由进出该楼层,故该楼层在构造上和利用上均缺乏独立性特征;二是从产权登记来看,案涉转换层不能登记由特定业主享有所有权,故这个转换层在性质上不属于专有部分,而属于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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