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调整后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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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4679059 发表于:2022-2-20 23:45:3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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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5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9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分享来源:政府网

https://www.wuhu.gov.cn/openness/public/6603551/32527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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