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婆大无语!有电梯却不能坐,物业:因为你对门邻居不同意…
已绑定手机
分享经典 发表于:2022-2-21 00:48:3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433
如今不少老房都新装了电梯,
大大方便了生活,
但市民李先生一家却很苦恼,
自家小区
明明有电梯,而且也没坏
但春节开始却不让用了?



更令李先生无语的是,
求助物业后还得到了"神回复":
只有说服对门邻居,
电梯才能恢复使用。
为什么自家用电梯,
还需要对门点头答应呢?
一起来看看坊记的调查!
好好的电梯为啥突然停了?
李先生告诉坊记,他于2013年买进了汶水东路上东方公寓内的一套电梯房。他家虽然是一楼,但因为下一层还有车库,所以是物理意义上的二楼。
之前电梯用得好好的,
可就从今年大年初一开始,
他所在楼层的电梯突然被物业停了。
坊记现场测试了一下,
果然一楼无法按动






电梯停用后,
李先生和家人只能爬台阶上楼,

这给家里的老人带来极大不便。

蒋阿姨 李先生岳母:
我这个脚是去年动手术的,半月板撕裂,还有腰间盘突出,年纪大了,没有电梯的话,拎着菜、带着小孩确实不方便。






关于电梯的停运,
李先生一家很费解,
但物业的回复,
更让李先生一家弄不懂——
因为对面的邻居没同意。
啥道理?
想坐电梯要对门邻居同意?
为什么自家用电梯,
还需要对门点头答应呢?
坊记在小区业委会主任
从曹先生那里找到了答案。
原来大约在十年前,当李先生一家尚未入住时,小区28户一楼业主普遍不同意支付包含在物业费中的电梯运维费。业公司后来就想了个方案,既然收不到,是不是就让他们按照非电梯房(1.3元/平/月)的处理。
当时,小区业委会也在东方公寓28户一楼居民间进行了意见征询,这份10年前的业委会决议明确显示,28户一楼业主中,不需要坐电梯的有24户



决议通过后,
小区一楼居民的物业费
就从每平方1.7元降到了1.3元,
物业还向每户退还了这些年
多收的电梯运维费。



不过当时,
李先生还没有入住该小区,
对这份公约并不知情。

曹先生小区业委会主任:
此后物业公司就进行了技术处理,有些楼的1层就不停靠了。如果有的1楼需要保留,要两户人家同时开通。



2年前物业经理出于好心,
帮李先生开通了电梯
在业委会决议实行的10年中,
确实也发生过
一楼需要重新开通电梯的情况,
但每次同一楼层都能达成一致,
而这次李先生家的情况
却有所不同...
2019年,李先生爱人怀孕,李先生来到物业希望开通一楼电梯,但是对门102室却不同意,当时物业经理出于照顾孕妇的好心,在李先生对门不同意开通的情况下,开通了1楼的电梯,李先生也按照电梯房1.7元/平方/月的费用支付了物业费。
沈先生小区物业经理:
他要求物业公司是不是能够照顾,小孩生好以后再同意关掉,2年开下来后,小孩也已经2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给他关掉了。



物业表示,2年期满后,李先生对门邻居仍然没有开通电梯的意愿,于是才有了大年初一开始,李先生所在楼层电梯无法使用的情况。对此,属地房办也已介入调解。
对于目前遇到的僵局,
小区业委会主任表示,
问题的本质在于物业公司在最初,
就不应该在物业费的收取进行妥协。
曹先生小区业委会主任:
我觉得这种妥协是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去做。电梯房就是电梯房,非电梯房就是非电梯房,该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依法办事。



完整视频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
不履行义务
坊记一路的调查显示,
产生如今这个荒谬的结果,
追根溯源就是十年前物业的妥协,
和由此产生的一份
错误的业主大会决定。

有人或许要说了,十年前的意见征询中,28户一层业主中,24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坐电梯,既然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那凭啥还要摊那一层的电梯费,履行缴费义务呢?
这其实是有现行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并且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其运维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层住户可以放弃使用电梯的权利,但是不能不履行缴纳电梯费的义务。
另外,虽然一层的业主可以放弃使用电梯,但因为电梯正常使用获得的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收益,并不能把一楼业主完全"剥离"。比方说,维修楼顶外墙,可能都要用到电梯,而这类维修就属于公共的公共利益,一楼业主也是可以从中受益的。
所以,一层住户可以说电梯我用不到,但是这笔电梯费不能不交。既然这样,十年前物业的妥协,就是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厘清了这当中的法理之后,
希望业委能尽快重新召开业主大会,
把当年的错误早点改正过来,
也让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全体业主,
可以正常地使用电梯等公共设施。
坊记也会继续关注!
今日·帮侬忙·坊记:李仕婧
可盐可甜古灵精怪的魔都观察者
市民大爆料
坊记帮侬忙
记者 | 李仕婧、徐进、孙佳逊
编辑 | 静静

分享来源:网易网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0GSF1030534A4S1.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