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个城市更新试点城市,15城已发布城市更新政策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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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tseo 发表于:2022-2-22 14:31: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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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首次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规划。11月,住建部公布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名单,共涉及21个城市(区)。截至2021年12月15日,15个试点城市(区)已发布专门的“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方案”。除试点城市之外,2020年以来至少有16个城市(不完全统计)也发布了“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方案”。从城投的角度来说,城市更新为城投提供了业务转型的新方向。本文从政策角度对城市更新进行系统梳理。
1、城市更新地位:2021年列入十四五规划、政府工作报告
从国家层面来说,2020年11月3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作为建议列入。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首次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而2020年5月22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主要提到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未涉及城市更新。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首次列入五年规划。十四五期间,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城中村。而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十三五规划文件中,相关表述以棚改、老旧小区改造为主。
2021年11月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21个城市(区)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
政策原文
2020-11-03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
2021-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
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功能,推进老旧楼宇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场、充电桩。
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城中村。
2021-03-05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
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发展壮大城市群和都市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2021-11-0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一批试点自2021年11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二)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实施模式。
(三)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创新土地、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消防、不动产、产业、财税、金融等相关配套政策。
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名单如下:


2、城市更新VS棚改、旧改:范围大,防止大拆大建
整体来看,城市更新涉及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的改造提升。而棚改、旧改以住宅为主。
什么是城市更新?
2021-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功能,推进老旧楼宇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场、充电桩。
模式:防止大拆大建,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
2021-08-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建设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什么是旧改?
2020-07-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2.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
3.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
什么是棚改?
2012-12-12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3、分城市城市更新政策
截至2021年12月15日,21个城市更新试点有15个已出台“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方案”,且可在官网查询到文件内容。从办法条款来看,多数城市涉及了更新范畴、目标设定、合作方式、土地政策、资金支持政策、运营要求等维度。
此外,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黄石市3个试点城市已披露城市更新文件的编制/讨论/评审进度,暂未查询到公开文件。福建省厦门市于2021年10月21日评审通过了《厦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成片改造和开发策略》,但暂未查询到公开文件。江西省南昌市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南昌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年)》编制启动会,但暂未查询到公开文件。湖北省黄石市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黄石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方案》讨论会,但暂未查询公开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滁州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3个试点城市暂未披露专门的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但在十四五规划/2021年政府工作计划中提及城市更新。
分城市展示按上表“按区域分布的第一批城市更新名单”排序:
江苏省南京市
2020-06-28 《开展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
城市更新范畴:
按照探索试点、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2020年试点工作优先实施在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危房、更新改造需求迫切的片区,以及市民更新改造意愿强烈、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片区。
合作方式:
鼓励综合运用政府征收、与原权利人协商收购、原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多种城市更新模式。
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形:物业权利人,或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的物业权利人代表;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公司,国有平台公司可由市、区国资公司联合成立;物业权利人及其代表与国有公司的联合体;其他经批准有利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主体。
历史上“毛地出让”的项目更新主体由各区政府做好牵头处置。土地受让人不具备开发建设意愿或能力,但愿意协商由新的主体开发建设的,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直接变更土地受让人;也可由原受让人成立控股不小于51%的项目子公司,直接变更受让人至项目子公司。
土地政策: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为解决原地安置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享受老旧小区城市更新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土地政策进行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合并纳入更新项目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非居住低效用地,可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据方案完善相关土地手续:符合划拨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按协议方式补办出让,出让金测算时应以净地价减去拆迁费用、安置补偿费用、代建公共服务设施费用等成本。
有文物保护要求的项目,可以定向挂牌、带方案挂牌或招标方式供地。
对历史遗留的“毛地出让”项目,为整合周边,允许将原土地出让范围周边无法直接利用的土地,通过“以大带小”方式协议出让。
资金支持政策:
经费来源:更新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改造经费;实施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参与更新项目增加部分面积销售及开发收益;按规定可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部门争取到的国家及省老旧小区改造、棚改等专项资金;更新地块范围内出让金市级刚性计提17%部分;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更新地块需配建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涉及文保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申请到的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等。
税费政策:更新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纳入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经区政府确认,属于政府收回房产、土地行为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金融政策:纳入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参照国家有关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政策执行。
相关其他政策:
2016-07-07 《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2008-02-14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2008-01-07 《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苏州市
暂未查询到公开的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在苏州市十四五规划中提到城市更新。
2021-03-10 《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有序实施城市更新。推进古城渐进式和小规模更新,加强地上地下一体化建设,完善环古城慢行系统,加强古城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功能服务和宜居品质。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历史街区改造提升,激活旧厂房、老公房、低效土地等“沉睡资产”,着力推进平江片区、桃花坞、虎丘等综合更新升级重点工程,优化传统商圈业态和商业功能品质。鼓励古城深度发展文化旅游,积极完善旅游留宿体系,做强古城“慢”特质和“精”优势,促进古城人气商气集聚。
安徽省滁州市
暂未查询到公开的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在住建局2021年工作计划里提到城市更新。
2021-03-0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工作计划》
突出城市更新,聚力抓好四大改造。一是抓好棚户区改造。二是抓好老旧小区改造。三是抓好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四是抓好危旧房屋和城市旧厂房改造。
安徽省铜陵市
2021-06-21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铜陵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前公示
城市更新范畴:
对标“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建设要求,对铜陵市生态环境、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韧性、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七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准城市建设短板,并借鉴国内先进地区城市更新经验和做法,明确铜陵市城市更新策略,提出规划引导要求,制定行动计划。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现状认知、目标策略、更新方式与分区指引、重点更新地区指引、自然生态保护指引、环境风险控制指引、配套设施规划指引、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指引、城市风貌特色塑造指引、“两房”配建指引、实施保障机制、近期项目计划。
目标设定:
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
1、远期目标
完成各类更新用地规模34平方公里。通过多元化、系统性的城市更新,逐步改善和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和用地高效利用,全面改善旧城区的人居环境,均衡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提升基础设施支撑能力与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彰显历史文化地区魅力,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将铜陵建设成“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2、近期目标
1)争取完成各类更新用地规模18.12平方公里。其中,拆除重建类更新用地规模5.49平方公里,综合整治类更新用地规模12.63平方公里。
2)争取完成2-3个重点产业片区改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腾挪空间,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园区竞争力;力争完成20个棚户区改造、126栋危房改造、79个老旧小区改造,初步实现宜居城市建设目标;力争完成2-3个街区风貌提升,打造1-2个历史风貌区,彰显城市品味和文化特色。
3)通过城市更新有效增加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公益性项目,实现城市设施配套水平显著提升。
山东省烟台市
2021-02-08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区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
城市更新范畴:
以“三化三治”为重点,着力改善城市形象面貌。以“改善市容环境、塑造特色风貌”为出发点,以“绿化、亮化、美化、治乱、治堵、治差”为主要内容,选准更新区域,搞好城市设计,整体改造建设,一体化解决城市环境秩序突出问题。
目标设定: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面貌和功能品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双修”工作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利用三年(2020—2022年)时间在市区开展城市更新行动。
明确进度要求。近期,按照“一年打基础、起势头”的要求,制定下发城市更新实施意见,查找主要问题,明确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重点抓好城市设计等工作。2021年,按照“两年重攻坚、有看头”的要求,完成城市更新行动70%以上的改造提升任务。2022年,按照“三年建长效、争一流”的要求,完成城市更新行动全部改造提升任务,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合作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对上资金争取力度,优化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财政资金投入结构,采取政府债券、社会与政府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全面激发城市建设活力。
土地政策:
在各类规划中,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山东省潍坊市
2021-03-29 关于公开征求《潍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城市更新范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安全维护、重点片区开发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低效闲置用地盘活开发、历史风貌保护与文化传承,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土地政策:
第十八条 对具备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未列入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土地等要素供应。
第十九条 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相关规划、土地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项目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鼓励公共性设施合理复合集约设置。
第二十一条 合理划分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阶段,符合条件的项目,允许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带实施方案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片区规划实施滚动开发建设。
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由市级统筹,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优先争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进行包装策划和对上衔接,优先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
浙江省宁波市
2018-11-0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市更新范畴:
着力推进老旧小区更新。按照“党建引领、试点先行、建管并举、共同缔造”的理念,稳步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
着力推进低效空间更新。以旧厂房、旧市场、旧楼宇的更新改造为抓手,对不符合城市功能品质要求的旧厂房、旧市场、旧楼宇进行拆除重建,实现提质增效、功能重塑。
着力推进交通轴线更新。坚持“基础设施为导向的城市空间开发模式(XOD)+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理念,在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等重要交通轴线沿线及周边,规划建设一批城市有机更新单元,放大“交通、产业、空间”三大要素叠加效应,提高城市土地资产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将城市主要通道打造成为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产业带、文化带和景观带。
着力推进文化遗存更新。统筹推进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更新保护工作。
着力推进生态系统更新。保护“山、海、河、湖、林、田”独具多样性的生态资源禀赋,大力推进“城市双修”试点工作,构建连通城市内外,“山环海抱、三江六岸、蓝绿成网”的生态网络系统。
合作方式:
强化长效运营机制。完善政府统筹“自上而下”重点片区和重大项目的管控机制,探索建立社区和市场主体“自下而上”需求主导的更新申报机制,逐步理顺和优化相应的利益分配模式。通过开放市场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参与城市有机更新,形成政府与市场协同联动机制,为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提供长效动力。
福建省厦门市
由市资源规划局组织,规划院公司配合编制的《厦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成片改造和开发策略》于2021年10月21日顺利通过专家评审,目前暂未查询到公开发布的文件。
2021-01-04 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制定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跨岛发展战略,强化改革创新和项目带动,纵深推进“岛内大提升、岛外大发展”。以更高品质推进“岛内大提升”,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保护历史风貌,优化发展空间,提升产业能级,完善城市功能品质,建成区域创新中心的核心区、区域金融中心的聚集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标杆区。
北京市
2021-05-1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城市更新范畴:
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基本实现地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是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
鼓励对城市公共空间进行改造提升,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优化提升城市功能。鼓励特色街区、生态街区、智慧街区建设,打造安全、智能、绿色低碳的人居环境。鼓励传统商圈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商业业态、创新营销模式、激发消费潜力,有效增加服务消费供给。支持产业园区更新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腾笼换鸟,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与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有效衔接,合理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收尾工作。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老旧小区现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市政公用、商业、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符合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规定的用途。
合作方式: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更新模式。
城市更新项目产权清晰的,产权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协议、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产权关系复杂的,由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充分征询相关权利人或居民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土地政策:
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代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营性设施以协议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更新项目发展国家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用地性质调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在不改变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使用功能前提下,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或出租,也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后,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不闲置、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资金支持政策:
城市更新所需经费涉及政府投资的主要由区级财政承担,各区政府应统筹市级相关补助资金支持本区更新项目。
对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楼房改建、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申请式退租和修缮等更新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对老旧小区市政管线改造、老旧厂房改造等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可按照相应比例给予支持。
鼓励市场主体投入资金参与城市更新;鼓励不动产产权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城市更新。
相关其他政策:
2021-06-10 《关于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
2021-06-10 《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
2021-06-10 《关于开展老旧楼宇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
2021-06-10 《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工作的意见》
2021-05-10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021-04-25 《关于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意见》
河北省唐山市
2021-12-07 《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
城市更新范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内容包括: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老旧街区改造、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实施传统商圈改造提升,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情形。
合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由责任主体统筹开展。零星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在责任主体的统筹组织下,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的,可以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责任主体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可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和年限、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探索城市更新进程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建设模式。
土地政策:
第三十五条 土地支持政策
(一)对具备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列入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土地等要素供应。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唐山市城市更新“十四五”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方式进行地价评估、重新确定土地用途、适当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等工作。符合自主改造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改变原规划条件的(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须采取市场评估补交评估价款差额的方式缴纳土地价款。
(三)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办理供地手续。采取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可采用带方案招拍挂。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明确项目开发、建设、设计、安置房、保留建筑、运营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要求。土地成交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属地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
(四)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纳入整体改造范围,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五)更新项目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国家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对实施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可采取增资或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资金;市场主体投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由市级统筹,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土地价款,可支配部分统筹用于城市更新。对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本着支持项目推进的原则,结合项目拆迁成本、运营方式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综合确定土地收入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 税费支持政策:纳入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经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属于政府收回房产、土地行为的,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运营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鼓励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或城市更新单元、多个城市更新单元盈亏平衡。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目前仅于2021年9月9日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文件,暂未查询到呼和浩特城市更新相关文件。
2021-09-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土地政策:
加大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保障力度,优化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结构,盘活利用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根据需要依法调整用地性质和用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减环节、减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城市更新相关项目审批效率。
资金支持政策:
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市更新项目投入。统筹自治区专项资金,引导财政性补助资金向城市更新项目倾斜。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大专项债券资金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投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城市更新提供可持续的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市的城市更新处于统筹规划阶段,2021年3月15日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南昌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1-2025年)》编制启动会,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对南昌市七个区进行调查摸底,形成城市更新方案。目前暂未查询到“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公开文件。
江西省景德镇市
2016-04-15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城市更新范畴:
所称城市更新改造,是指由城市更新改造主体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三老三线一村”(老街区、老厂区、老窑址、城市出入口沿线、城区主干道路沿线、滨江景观带沿线、城中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改造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二)建筑质量及消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亟需改造的;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亟需改造的;
(四)城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五)历史城区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需要改造的区域和建筑;
(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合作方式:
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在交通、市政公共设施和社会事业服务设施等相关领域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对列入省、市PPP项目库的项目,享受《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改造相关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社会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后,在返还实际投资额和财务费用的基础上,给予其投资回报。其中,财务费用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核算;投资回报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同期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确定。
土地政策:
各区主导建设的项目在按规定上交市级土地出让金分成后自身难以平衡的,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改造安置用地及老厂房改做教育、科研、创意设计、文化发展等用途的,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按照市国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复、规划条件明确、土地权利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并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可按现状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列入城市更新改造成本的资金可先行用于改造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
对于土地征收和补偿成本较高、预期收益难以实现项目平衡的,可以与其他平衡地块一并搭配供应土地。
运营要求: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湖北省黄石市
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黄石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方案》讨论会,但目前暂未查询到“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公开文件。已查询到“尝试更新”旧改类文件如下。
2021-04-28 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黄石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方案》讨论会
通过实施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完成沿江环湖综合整治,基本完成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改清零、老旧街区提升、老旧厂房利用、城中村改造,建设公园城市,打通城市断头路,提升城市景观路,缓解城市交通“三难”问题,完善15分钟社区生活圈。基本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老百姓安居乐业,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2021-03-30 黄石市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目标设定:
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五年计划。2021—2025年,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约14万户,加大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改造对象范围。我市城市或县城(城关镇)范围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优先改造老城区范围内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基本完成后再统筹推进2000年底以后建成的小区改造。
合作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引导产权单位和居民合理分摊部分自用和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改造成本,通过动用售房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捐资捐物等多种方式落实资金;鼓励社会单位以投资、捐资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新增设施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运营要求:
广开融资渠道,多方筹措资金,通过创新整体打包租赁、周边统一管理等方式寻求收益,实现投资和收益滚动平衡。鼓励平台公司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性贷款支持。
湖南省长沙市
2021-03-1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市更新范畴:
长沙市城市更新指长沙市六区一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完善、全面改造、历史文化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的活动:
(一)居民居住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
(三)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
(五)按照“退二进三”要求需要转变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
(六)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七)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目标设定:
一年打基础,两年出形象,五年全面完成。“十四五”期间,全力推进主城区“一线二带多区数点”的城市更新:一线—高铁、普铁沿线;二带—湘江风光带、潇湘风光带;多区—重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功能平台、轨道站点周边、城市门户地区和景观廊道沿线涉及的存量用地。数点—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房、老旧市场、零星C、D级危房改造和重点医院、学校周边城市斑点治理。
近期(2021—2022年)重点更新:芙蓉区蔡锷中路两厢片区、火车站片区、湘雅附二医院片区;天心区下碧湘街两厢片区;岳麓区市府北片区、湘雅附三医院片区;开福区蔡锷北路两厢片区(健康医疗服务聚集区);雨花区湖橡片区。
土地政策:
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应在拆除重建范围内将该范围面积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
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让国有用地应当优先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可以一并划入更新片区,不能单独开发建设的用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给其相邻地块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完善更新中土地登记、地价计缴、出让金补缴、用地年限等管理制度,探索“标准地”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配置方式。
探索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土地一二三级联动开发机制,严格规范合同条款和转让要求,特别是按土地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在土地合同签订时,将明确的投资主体、权利义务、改造方式、建设计划、产业形态、运营管理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确保土地高效利用。研究历史保护建筑物产权变更方式,完善土地产权和建筑物登记。
资金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鼓励利用中央、省政策性资金,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贷款、专项债等用于更新改造项目。
市、区县(市)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更新改造资金的支持力度。更新项目新增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平衡全市更新资金缺口。
更新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政策;纳入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更新项目适当运用PPP模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对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更新项目资金整体不能平衡,确需从新增土地收益、房产、建安等税费奖补中弥补资金缺口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打通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的渠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更新的金融支持力度,为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创造条件,积极引导政策性资金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城市更新工作。
2021-05-2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更新片区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土地政策:
更新片区范围内经授权的市、区两级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在符合片区规划条件下利用持有的存量土地集中开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期满一定年限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产权可依法上市交易。
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规划或难以单独开发的零星经营性用地,完善相关手续后,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全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社区综合体、养老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协议出让相关规定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款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评估程序按不低于宗地所在区域最低价标准收取。
更新片区内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实施的城中村遗留安置用地处置产生的出让收入市级财力部分,返还给宗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安置资金和社保资金缺口。其他集体土地的经营性用地、国有用地处置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中央、省、市政策性计提后,返还至各区优先用于片区更新。
在确保规划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指标在辖区内相同用地性质的未出让地块间进行平衡转移,并优先向轨道交通站点核心区及城市功能核心区转移。通过城市更新改造落实了原控规难以或无法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以及提升了产业发展功能,较大增加了区域社会公共效益和经济发展效益的,在辖区公共服务设施承载能力范围内给予容积率指标补偿。
更新片区内工业出让地及非经营性用地,根据规划要求,其用途需要调整为商住等经营性用地的,应整体纳入片区更新项目,由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统筹推进。
运营要求:
更新片区内既有国有可经营性资产资源应采取竞争或协商的方式委托授权实施主体进行运维;通过更新改造新产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停车场、路内泊车位、广告位、智慧路灯、充电桩等经营性公共资源,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直接授权委托实施主体运营,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用作项目资金平衡。
相关其他政策:
2014-12-02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2011-05-01 《长沙市城中村改造房屋权属问题处理办法》
2011-04-11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处置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0-12-29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
2020-09-03 《重庆市城市更新工作方案》
城市更新范畴:
城市更新工作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规范物业管理,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
(二)老旧工业片区转型升级。转变区域功能,完善配套设施,整合集聚创新要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落实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加强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三)传统商圈提档升级。拓展商圈新型服务功能,促进传统商圈转型升级。完善配套设施,规范管理运营,优化商圈业态,突出商圈特色。
(四)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空间优化升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健康绿色发展。优化城市公共空间,提升城市交通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增强城市社会经济活力。
(五)其他城市更新情形。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存量房屋盘活利用等区域,符合城市更新适用情形的。
以城市更新改造为统领,整合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
目标设定:
到2021年,统筹推动各区县政府开展城市更新规划的编制工作,推动实施一批更新项目。到2022年,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老旧工业片区、传统商圈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空间优化升级以及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存量房屋盘活利用等,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初见成效。
合作方式:
城市更新实施应当依法征求市、区、县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群策群力,构建“共商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模式(PPP)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鼓励企业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
土地政策:
一是允许建筑确权。具有保留价值的已征收房屋可以确权给国有平台公司。保留房屋实施原拆原建发生位移的,在不突破原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的情况下,直接确权给政府国有平台公司。既有房屋功能转型使用的,可通过完善手续,按照新的房屋用途确权。
二是活化土地供应。允许城市更新用地带方案协议出让给国有平台公司,具备条件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探索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土地。
三是整合零星用地。为实施更新项目整体利用,更新项目范围内和周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直接确权给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可拆除部分老旧房屋,新、旧房可整合改建。四是优化建设手续。产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房屋使用权的项目建成后,可通过完善协议出让手续并补缴出让金的方式,申请上市交易或改变用途。
相关其他政策:
2020-01-15 《重庆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9-07-1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村旧房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2019-10-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和实施工作的意见》
2015-04-2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
2020-04-26 《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
城市更新范畴:
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合作方式: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城市有机更新工作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有机更新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将原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为小组成员单位。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与行业领先的专业化企业开展全面合作,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兼顾公共利益,找到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土地政策:
在符合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城市设计进行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运营要求:
城市有机更新应当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自身盈亏平衡。
相关其他政策:
2021-04-0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用地支持措施的通知》
2020-12-03 《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有机更新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021-08-13 《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城市更新范畴:
以人为本,利民惠民。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补短板、惠民生作为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宜居宜业水平。
保护文脉,修复生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塑造城市时代特色风貌。打好绿色生态最大品牌,坚持保护优先,加快修复城市生态,修补城市功能,在城市更新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更新管线管网,补齐城市生态短板。
目标设定:
实施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力争“一年新提升,两年上台阶,三年大变样”。
到2021年,推动各县(市)区开展城市更新规划的编制工作,把科学制订“十四五”规划与“一高三化”发展目标结合起来,重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不满意的城市问题,注重提升人居环境,推动实施一批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城市更新项目。
到2022年,坚持建设与更新双向发力,进一步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各项功能设施。着力完善城市路网、公共停车等交通设施,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特色街区改造、海绵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动智慧城市、生态城市、文明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空间优化升级,推动城市功能、品质与城市形象迈上新台阶。
到2023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群众最关心、最不满意的城市问题得到逐步解决,生态环境修复明显改善,“城市病”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功能品质显著提升,人居环境持续优化,城市治理更加和谐有序,人文底蕴充分彰显,城市魅力得到充分展现。
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高标准完成2021年75个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惠及居民2万户,改造外墙保温、楼梯间公共区域,完善提升老旧小区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架空线规整。合理利用小区闲置存量资源,全面增加城市供应不足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教育、养老、托幼、休闲、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楼加装电梯。到2022年,基本形成银川市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并积极推进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推进棚户区改造。到2021年末,完成13个续建项目共4654套棚改安置房建设。同时,启动民乐瓷砖市场、北塔四六队、燕庆四队、老看守所周边、测绘局家属院、兴华家园等6个项目9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工作。按年度安排剩余棚改项目改造时序,优先解决经鉴定为D级的危旧楼房;每年至少安排土地180亩用于棚改;积极引导企业参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力争到2023年末,基本消除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
加快构建住房保障。到2021年末保障房入住达到2.4万户。到2023年末,基本解决公租房空置问题,同时根据保障情况,适时重新启动公租房配建工作。
资金支持政策:
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城市更新工作的投入。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多方位筹措资金,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陕西省西安市
2021-11-19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
城市更新范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以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
土地政策:
城市更新片区需要改变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法通过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片区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应当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取得原建筑物的使用权。城市更新片区既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物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城市更新片区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可以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片区项目履约相关内容。
相关其他政策:
2014-09-3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03-0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
2021-10-25 关于《沈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土地政策:
第二十五条 更新项目可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5年内可暂不改变权利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优先考虑但不限于绿化、口袋公园和环卫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站及分类设施)等,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使用,原出让合同约定年限以及规划条件等保持不变。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可以带保留建筑以划拨或挂牌方式供地。供地前保留建筑应该确保征收补偿完毕、人员撤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完毕。规划部门将保留建筑的建筑面积、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并将规划保留的房屋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
第二十七条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产业用地,可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情况下,综合运用加建、改建、扩建等手段提高容积率,具体按照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执行。
对增加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按增加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建筑面积的20%给予容积率奖励,不需履行规划调整程序,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进行移交。
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可适时设立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可实施以奖代补等财政资金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和运管。鼓励开发性金融发挥引领作用,相关金融机构参与项目融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城市更新发展。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沈阳市城市更新及发展基金,由市城投集团负责运营管理。
4、21试点城市之外的城市更新政策
2020年以来发布城市更新政策的城市名单(不完全统计):
华东
江苏省无锡市 2021-07-22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苏省徐州市 2021-06-02 《徐州市城市更新改造指导意见(试行)》
安徽省毫州市 2021-09-22 《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 2021-08-25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福建省福州市 2021-04-0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南
广东省广州市 2021-07-07 《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珠海市 2021-06-15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 2020-12-20 《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华中
湖南省岳阳市 2021-11-29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南阳市 2021-10-11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华北
河北省石家庄市 2021-09-21 《石家庄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天津市 2021-06-22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西北
青海省西宁市 2021-09-23 《城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领域城市更新2021年行动方案》
甘肃省张掖市 2021-03-23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促进历史文化保护》
西南
四川省广元市 2021-03-24 《实施“五大工程” 系统推进城市更新》
东北
吉林省长春市 2021-09-13 《长春市城市更新行动纲要(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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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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