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案例】小区停车位改造要如何做才有效?看看南昌县法院的一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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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ranran 发表于:2022-2-23 03:28:5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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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小区的停车位越来越紧张,经常是一位难求,为此一些小区在小区道路两旁甚至是公共绿地上改造停车位以方便停车。但是停车位与业主的共同利益息息相关,社区居委会、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有权做出这种改造决定吗?是否需要经过业主大会?以下是南昌市一小区的相关案例。
  2018年9月,在***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届满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2021年2月23日,**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共同作出《关于***小区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实施方案的公告》,决定拓宽小区内主干道,增加小区内停车位。该公告一经公示,即遭到一些业主反对。随后物业进一步公示了关于改造停车位的业主投票结果。两位业主以社区和物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获得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做出该方案并予以公示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区和物业发布的《停车位规划实施方案》与业主的共同利益息息相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社区和物业在制定该方案时虽按行政机关的议事程序,召集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物业公司及相关行政机关举行了民主协商会,但业主代表也只有7人,不符合法定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物业公司仅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发布《停车位规划实施方案》,而其公示的业主投票结果系其单方制作,且未在小区全体业主中进行投票,该结果不能代表小区业主的意见。因此判决撤销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共同作出的《关于***小区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实施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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