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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小区开发商欲将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归己有,遭到小区广大业主和业委会的反对,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最近这件事有了新的进展,开福区某某小区业委会收到了湖南高院的判决书,开发商的所有要求遭驳回。
一审开发商胜诉 二审业委会胜诉
早在2017年,因为这210个规划车位的归属问题,该小区业委会就与开发商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了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最大的争议,就是小区地面的210个规划停车位到底归谁。
2019年,房产开发商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欲将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归己有。
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胜诉。
业委会随即上诉至长沙中院,2020年,长沙中院二审判决业委会胜诉。
长沙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业委会的上诉意见认为,地面停车位占用的面积已经被全体业主分摊,因此权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他们认为,一审混淆了房屋建筑面积分摊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停车位是地面停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之一,开发商开发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本案地面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土地,地面停车位的土地面积已分摊至987户业主。
开发公司仍然坚持,开发公司与业主有明确约定,地面所有规划停车位归开发公司所有,不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都已经确定上述规划停车位归开发公司所有。开发商认为,地面规划停车位没有分摊给业主,各业主所购房屋的分摊范围仅限于所在楼栋墙体面积范围之内,不包括案涉的地面停车位。
2020年8月4日,长沙中院二审中,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了函征询意见,包括案涉长沙市开福区某某小区地面停车位被规划为车位的依据、案涉小区规划中的地面停车位是否纳入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等问题。该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长沙中院复函,某某小区的停车位(含地面)依据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05年4月下达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配置,某某小区规划中的停车位“已纳入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由此,长沙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车位是地面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即使开发公司在建造案涉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依据规定,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以约定方式,在销售商品房后仍保留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无法律依据。且根据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某某小区规划中的停车位已纳入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不符合上述商品房买卖同约定的情形。故开发公司认为凭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判定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前不久,开发商将这一案件再诉至湖南高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210个地面规划停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并判决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8月份至今的停车位租赁费376680元。
诉讼争议地面停车位已纳入分摊面积
资料显示,2020年8月4日,长沙中院二审中,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征询意见。该局复函称,某某小区的停车位(含地面)依据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05年4月下达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配置,某某小区规划中的停车位“已纳入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湖南高院审查认为,诉讼争议的车位是地面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
根据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内容,诉争地面停车位已纳入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而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合同里指出,室外地面停车场未列入小区分摊面积,其产权和经营权归开发商所有。
法院认为,这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予认定。
驳回开发商的所有要求
法院认为,诉争地面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主张关于诉争210个地面规划停车位归其所有,缺乏依据。
因此,湖南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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