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网络直播物业费纠纷庭审,法院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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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owfkq 发表于:2022-6-10 02:33:5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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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各打五十大板。
业主不交物业费是不对的,物业也应该提高服务质量,于是法院会判业主缴纳物业费,同时免去滞纳金。
也许是知晓这一套流程,青岛卓越蔚蓝群岛小区的业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一眼可见的结果,想出了一个新的办法:申请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
让社会舆论参与进来,以外力破壁臼窠,业主们的想法看起来挺美。
那么法院是怎么做的呢?
几十名业主被诉
青岛市民廖先生于2015年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成为卓越蔚蓝群岛小区的业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卓越物业公司(原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期限两年。
因为是在购房合同的附件中约定的物业公司,所以廖先生称之为开发商捆绑代签的物业服务。
2018年夏天开始,廖先生拒绝继续缴纳物业费,理由是物业服务不合格。僵持到2021年,卓越物业将廖先生诉至法庭,追讨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同期被诉的业主还有不少,据廖先生统计,有几十户之多。
综合起来,业主们的不满主要包括:环境保洁不到位、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巡查形同虚设、车辆停放管理无序、庭院绿地及养护管理几乎没有、共用设备日常维护不到位、新电梯经常损坏等。廖先生说,物业服务质量极差且拒不整改,导致业主无奈而暂缓缴纳物业费。
业主们的维权颇有条理,都是从官方标准出发:其一,根据青岛市物业收费管理条例第24条,要求物业公司出示与建设单位的交接清单等材料,看看是否有影响配套设施到位及生活品质的因果关系;其二,根据青岛市发改委文件中有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事项,要求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该小区物业费按比例减免;其三,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小区硬件设施对应的物业费应是三星标准的1.18元/㎡,而不是现在的2.3元/㎡。
业主们还主张,开发商捆绑代签的物业合同期限仅为2年,卓越物业要继续收费应该重新签订合同。廖先生称,小区几百名业主联名签字的告知函前后三次送达卓越物业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但是物业公司一直未作回复。
物业公司则否认了小区存在的管理和服务问题,同时称没有收到告知函。
他们的应对方式,是将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诉至法庭。
申请网络直播
接到传票后,业主们通过搜索相关案例,很容易就知道结果是什么。
在类似的物业费纠纷中,法律界主流的观点认为,物业服务的特点与公共服务类似,具有广泛的服务范围,包含公共绿化养护、公用设施维护、保洁、安保等诸多范围,并且小区业主人数众多,服务需求具有差异化,不可能做到人尽满意。如果允许部分业主以小区工作的某个方面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可能会导向错误,引起不良循环。
因此,法官在承办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整体考虑,目的是有利于物业公司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如果不是有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重大违约或者造成侵权并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以物业服务有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基本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但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则无需支付滞纳金。
这当然不是业主们想要的结果。
想要避免这种必然会出现的结局,现有的流程肯定无能为力,只能另谋方法。
新的方法是:几十户被诉业主联名要求合并审理、以网络直播形式公开审理。
改变不了结局,那就改变流程,将争议导入更大的舆论场,重塑相持各方的压力取向,或许能影响最终的结果,这是业主们的思路。
但是法庭未予采纳。
法庭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合同到期后,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卓越物业公司亦在小区继续提供服务,故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们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卓越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并构成根本性违约,也不足以证明小区是分期交付,故对于业主们主张的应不交或少交物业费,不予支持。
不出意外的是,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具体的物业服务过程中,未及时与业主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导致出现物业服务纠纷,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且依据该小区相关案件的审理查明的情况,卓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因此,免去了业主们的滞纳金。
还是熟悉的结果。
庭审直播申请权
那么,庭审网络直播是法院的权力,还是被告人的权利?
在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均有公开审判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等少数情形以外,其他绝大多数都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传统的公开审判,主要是指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审判。
而庭审的网络直播属于新鲜事物,如何开展仍是一个需要探索的领域。在大方向上,最高法一直都在大力推广庭审网络直播,并且在一些司法文件之中规定了庭审网络直播的内容。但是具体到实践中,面对网络直播的空前压力,多数法庭的选择并不开放。原因很直接,在网络直播面前,一些瑕疵会被放大,甚至引发网络舆论热议,带来空前的应对压力。
不开放的选择,虽然有违大方向,但却是合法的。
2010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明确: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2015年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里也重申: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等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可以理解为,是否采取庭审网络直播,法院具有完全的决定权,因为选择案件公开审判的标准偏于主观,在实际执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与之对应的,被告人和辩护人并不享有任何庭审网络直播的申请权。
这就是目前的现状:是否将庭审进行网络直播,决定权在法庭,而不是被告人。
不过好在,庭审网络直播是大势所趋,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庭审必然会迎来“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新时代。
文/楼外楼
编辑:常远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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