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官方出手!
物业大整治行动开始了!
集中整治物业侵占公共收益
停车费,广告费等小区公共收入!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 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整治目标
《方案》明确,我省将对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持续深入整治,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原则上公共收益公示率应达到100%,纠正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提升公共收益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
二、整治内容
01
➤ 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
➤ 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
➤ 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
➤ 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
➤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02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 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 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问题。
03
加大抽查核实、处罚曝光力度,解决整治成效不够明显、群众知晓率不高问题。
三、责任分工
住建部门
负责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整治。
发改部门
负责依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安机关
负责依法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四、整治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小区自查自纠工作台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2021年整治基础上再次深入开展自查,于6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业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进度安排
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6月10日前)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量化目标、责任分工、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9月底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对照整治重点、工作方案和企业自查自纠结果,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小区开展实地抽查核实,督促存在问题的物业小区进行整改。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抽查核实、查阅档案等方式,加强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
省住建厅实地抽查核实物业小区不少于30个,福州、厦门、泉州等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5%,其他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10%,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核实比例应不少于辖区物业小区总数的20%,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物业小区开展全面检查。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检查工作台账,督促存在问题的小区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经验总结阶段(2022年10月底前)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公共收益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省住建厅牵头会同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制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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