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刷脸时代”如何“护脸”,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日前,该领域的隐私保护,又多了一起典型的司法判例。
2021年,顾先生因不满其居住的小区强制规定住户只能通过“刷脸”进出,而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删除自己的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能保证隐私的便利出入方式。
日前,该案经过近一年的司法程序,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法院二审作出改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顾先生的人脸信息,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赔偿原告用于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200元。
▲该案二审判决书
长期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法院不仅合理适用了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等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物业公司必须给业主或者其他有权进出的人提供人脸识别之外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规定,而且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为了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对于个人而言,花了好长时间,费了千辛万苦来维权,如果(法院)仅仅是判决物业删除人脸信息,那么对物业公司根本就没有威慑力。”在劳东燕看来,此次判决支持原告的维权成本,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同时,劳东燕建议,对人脸、声纹与基因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立法,提升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力度,更好地保护个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等重要权益。
住户不满“刷脸”是唯一门禁方式起诉物业
一审隐私权纠纷败诉
顾先生居住在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该小区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
▲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入口处
顾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他曾向物业提出,哪怕办个门禁卡都可以,但是被拒绝。物业方告诉他,只能用刷脸的方式进出小区。
对此,顾先生表示拒绝。“这个也是我一贯的做法,能协商能好好沟通就沟通,不能沟通,咱就法院见。”
2021年9月,顾先生将其小区的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城关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对该案以隐私权纠纷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案卷材料显示,2021年8月2日至5日期间,顾先生与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诚基经贸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要求删除其人脸信息,并向其提供无障碍出入小区的方式,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要求。此后,顾先生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城关天津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同样要求,后者签收律师函后,并未与顾先生或其代理人联系。
顾先生提出,被告删除他的人脸信息,停止对他人脸信息的处理,并出具删除完毕的书面证明;为其提供其他保证隐私权的便利出入方式;赔偿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6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顾先生诉称,人脸信息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将危害原告和其他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由于人脸信息不可更改的特性,信息滥用所产生的后果将无法挽回。被告拒绝删除其人脸识别信息、使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违反了处理人脸信息需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确认对顾先生的人脸信息进行了采集、使用、存储。公司辩称,人脸识别信息采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洽理办公室、社区、街道办共同完成的工作,同时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控。原告人脸信息只在门禁上使用。且原告人脸信息储存在该公司内部数据库和硬盘中,并未和网络连接。
2021年11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顾先生并未提交被告对他的人脸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
二审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审理
判决支持删除人脸信息等多项诉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顾先生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顾先生认为,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而非隐私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由选择错误。其未主张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无需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出,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基于涉案小区人员密集、安全防范难度较大的情况,在征得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同意的情形下,于2020年2月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出入验证方式,能够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根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上述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
二审法院认为,顾先生在办理入住时虽然同意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取其人脸信息作为通行验证方式,但其后多次就该物业公司提取人脸信息作为唯一的验证通行方式提出异议。该物业公司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系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为顾先生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与前述规定相悖。上述物业公司关于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张,亦无证据证实。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删除顾先生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
顾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起诉物业到二审最终赢得官司,前后经历了近一年的时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他坦言,许多人可能也遇到过人脸信息被滥用,担心个人隐私遭到泄露的情况。但由于侵权主体的违法成本很低,而维权成本很高,便放弃了维权。
顾先生的代理律师葛向孜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像顾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走到诉讼的阶段,不仅维权成本高,过程也很艰难。通过本案的判决,可能会鼓励更多同样不想使用人脸识别的人,去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
“我不想看到这种现象不断上演,做点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来改变一下这种现状。也让有类似情况的人看到我的经历,得到一些启发,勇敢地对让自己受到侵害的行为说不。”顾先生如是说。
“刷脸”时代为何要“护脸”?
专家:人脸等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一旦泄露难以恢复
一段时间来,“人脸识别第一案”,消费者戴头盔看房躲避人脸识别系统等一系列的事件引发了民众对于人脸识别这类技术应用的广泛讨论。
生活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人都是“透明人”,为何还要格外在意保护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表示,与一般个人信息相比,人脸信息等属于高度敏感的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等特殊属性,一旦泄露即终身泄露,很难恢复原状,会给个人带来诸多人身与财产安全方面的风险。
劳东燕介绍,大多数人有所不知,除了人脸识别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还有很多,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眼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步态等。
“如果人脸信息没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会有越来越多的生物识别信息被攻破,你的声音、步态、基因、情绪与内心想法,都可能被别人识别和掌握,这并非危言耸听。如果人脸作为第一道防线守不住的话,后面会有巨大的风险与很多问题。”
能否对人脸识别生物信息专项立法?
天津、杭州、四川等地方立法已有探索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然而,人脸识别滥用现象仍然是一个持续受关注的社会话题。
劳东燕认为,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做了一些规定,但生物识别信息相比于一般的个人信息,在保护力度上没有体现出实质性的差异,同时相关规定仍不够系统和明确,使人脸识别的适用场景难以得到有效的限制。
劳东燕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进行专项立法,对于包括采集主体资格、适用场景、数据储存、使用范围与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明确,将规制的重心放在数据处理者身上。
红星新闻注意到,近两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许多关于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专项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提案、建议。
如2021年民革中央提出,推进人脸识别生物信息专项立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推进专项立法对人脸识别大数据进行具体管控,制定商业机构对人脸识别信息数据的摄制、采集、储存、传播、使用、销毁等程序,明确界定人脸识别设备主管部门职责、数据使用范围、程序管理权限、人员资质要求等,在把握底限的条件下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稳健成长。
在2022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捷表示,人脸识别目前在技术、应用管理和政府监管层面仍然存在空白。一方面是数据存储随意,一些分散的、未经安全认证的存储单位安全技术力量薄弱,数据安全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是海量的无监管人脸数据存在被买卖交易的风险。
易捷提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人脸信息数据库,出台专项管理制度或法规,严格要求所有进行人脸识别的单位只能将采集数据存储于第三方人脸信息数据库。
红星新闻注意到,关于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的相关立法工作,在地方立法中已先行一步。
如天津通过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中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等。杭州也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而2021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时,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和物业服务人等主体,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的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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