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物业管理服务热点问题全面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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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anbo 发表于:2022-6-12 06:35: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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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物业已逐渐成为广大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文明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同时 ,物业管理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就广大 市民关注的小区物业热点问题做了一 一解答。
  问:日常生活中虽然和物业公司老打交道,但很多人对物业公司的具体职责和服务内容其实还不是很清楚;遇到收钱不办事或不尽责的物业公司该怎么办?
  答: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 例》第 五 十 四 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提供下列服务: ( 一 ) 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 ( 二 ) 公共秩序维护 、安全防范 、车辆停放管理; ( 三 ) 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绿化养护 ; ( 四 )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 五 ) 物业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保管 ; ( 六 )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如遇到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业主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投诉。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 采取中断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问:省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该通过什么渠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或者说找哪些部门帮他们协调代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答: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 ( 镇 )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 ( 镇 ) 人民政府、社区 居 ( 村 ) 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问:小区业委会每届任期多长?可否连任?搬走了的业主是否可以成为业委会委员?
  答: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 ( 村 ) 民委员会。
  已经不在本小区居住的业主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委员 职务自行终止 : ( 一 ) 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 二 ) 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 ) 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四 )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有市民反映,家中有客到访,但客人不到二十分钟就走了,可离开小区的时候门卫要求付停车费,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这个问题在《青海省物业管理条 例》中有明确规定,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 救护、抢险、环卫、邮递、信息通信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因业主需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免交停车费。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 小区。(第七十七条)
  问:复工复产后,好多业主开始着手装修自己的新房,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业主与物业企业各自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
  答:《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 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 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和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来源:西海都市报

分享来源:ZAKER

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e82a3268e9f0971690af5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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