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
已绑定手机
宁夏孤岛 发表于:2022-6-14 16:24:1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99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市政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不断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认真梳理细化,科学制定保障性住房、市政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做到公开事项和内容分类科学、标准规范,便于实施和查询,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
  二、适用范围及公开主体
  本指引适用于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市政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保障性住房、市政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附件请于省厅官网下载)
  (一)公开事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性住房、市政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调整。各地应当根据地区差异和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公开事项。
  (二)公开内容。各地可以按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注重全过程的信息公开。
  (三)公开依据。列出对应事项的公开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不需给出具体条款。
  (四)公开时限。按照法律、法规明确对应事项的公开时限,各地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工作实际要求压缩公开时限。
  (五)公开渠道和载体。各地可参照目录中列明的公开渠道和载体,根据对应事项特点、群众需求、实际条件等因素,多样化选择公开渠道和载体。
  四、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一)全面落实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关切,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每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完善主动公开目录,推动政务公开全覆盖。公开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二)加强政策宣传。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热点,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的宣传引导,促进政务公开与优化政务服务紧密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将各项公开事项目的、作用、要求以及与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关系向群众讲清讲透讲明白,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建好公开载体。在公开渠道和载体上求创新,积极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的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使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充分考虑不同受众群体,因地制宜,形成以网站为主,其他平台为辅的政务公开载体群,用好宣传栏、查阅点等实体平台和各类热线电话,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公开事项和内容。
  (四)扩大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和民意收集机制,加强政民互动。畅通公众表达意愿渠道,利用互联网构建公众参与新模式,通过两微一端、领导信箱、互动交流等方式,为公众搭建问政桥梁,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深化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成效。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工作,认清其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的引领意义,按照各级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县、区统筹协调和督促力度,确保本辖区内标准目录质量,防止差异过大。在目录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上级业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
  附件:1、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xls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
  3、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x
  4、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x
  5、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x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享来源:政府网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0/12/14/art_14325_2975937.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