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澳门业主行使撤销权 横琴法院判决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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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liang123 发表于:2022-6-15 19:21:3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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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多项职责。业委会是广大业主与开发商、物管之间的桥梁,对小区的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业主发现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办?
  近日,珠海横琴法院审结一宗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案件。澳门居民张先生(化名)是珠海某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决定业委会专职人员聘任及薪酬,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事项。
  业委会擅自聘用人员起纷争
  2019年2月,珠海某小区业委会时任主任口头通知聘请一名专职秘书,任期至同年12月。2020年6月,业委会与其签订《秘书聘用协议》,约定了聘用期、薪酬待遇。同年12月,业委会《会议纪要》载明对2019年欠发秘书的薪酬按现行月工资的一半补发半年工资1万余元。
  张先生作为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决定业委会专职人员聘任及薪酬事宜,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撤销业委会作出的聘用专职秘书决定以及通过《会议纪要》作出的补发秘书薪酬决定等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撤销定分止争
  横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业委会并未举证证实其运行规则、聘用秘书及发放薪酬的决定经过业主大会决定,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能补正相关手续。并认定,业委会运行规则中关于秘书薪酬的决定权也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其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业主依法有权申请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横琴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与其聘任秘书签订的《秘书聘用协议》、业委会聘用专职秘书的决定以及《会议纪要》中补发秘书薪酬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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