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投票后又反悔?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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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如土1 发表于:2022-6-15 19:46:4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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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行,我不同意。”某小区三名业主通过微信投票方式参与了该小区业主大会,但在业委会发布场票结果后,三名业主又发声称,不同意此次表决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三名业主的诉讼请求。

  汤某等三人均系双流某小区业主。2019年9月25日,小区业委会就与四川某物业公司续签服务合同等事项发布公告,确定于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三届第二次业主大会。本次投票以手机短信、手机微信投票为主,后根据投票结果显示,汤某等三人通过微信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均为:续聘四川某物业公司、同意2020-2022年度服务合同基本条款、同意并授权业委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新物业公司的选聘。
  2019年11月10日,小区业委会发布业主表决唱票结果的公告,最终表决结果为,不续聘四川某物业公司;同意2020-2022年度服务合同和招标基本条款;同意并授权业委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新物业公司的选聘。
  然而,在业主大会决议公示后,汤某等三人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区业主表决唱票结果公告中的三项决议。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活动“禁反言”基本法律原则,对投同意或赞成票的业主,由于其在投票过程中已经表达了支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的意思表示,不能再以合法权益受损行使撤销权。
  该案中,对于后两项决议,由于汤某等三人均已投同意票,故其已经不符合提起针对该两项决议的业主撤销权主体资格,经法院释明,汤某等三人坚持原有诉讼请求,故法院依法驳回三人对后两项决议的起诉,仅对第一项决议是否应当被撤销进行实体审查。经审理后,法院驳回汤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普及,业主维权意识觉醒,业主撤销权之诉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但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应当被滥用,“禁反言”原则主要是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判决警示广大业主,行使合法权利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出尔反尔、前后矛盾,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否定评价。
  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宙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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