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结果错误,南宁一小区业委会维权迎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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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lose 发表于:2022-2-26 22:00:1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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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阳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小区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小区,这一做法获得良庆区人民法院支持。(点击查看此前报道→南宁一小区业委会想选聘新物业,不料反面临解散窘境)。经业委会一年半的维权后此事迎来转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物业公司须履行交接义务。2月25日,该判决书送达小区物业公司。
  阳光新城小区历经多年筹备,于2020年8月21日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因小区物管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向业委会交接小区有关物料和档案,业委会将物业公司告上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法院驳回小区业委会诉讼请求。

  2021年9月3日,小区的公告栏。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陆旺摄
  一审法院认为,阳光新城业主大会目前尚未确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确定之前应由前期物业企业即润和物业公司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服务,直到小区业主大会依法确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后,润和物业公司才应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并完成所有物业资料和资产的移交工作。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阳光新城业委会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小区成立业委会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公司必须退出和移交,这是法定义务,与业主委员会是否选聘新物业没有必然联系。”小区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南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润和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交接义务,在履行完交接义务后,及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2月17日,南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南宁市阳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行交接义务,分别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物业共用设施设各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等。
  据了解,润和物业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月25日,该份判决书送达润和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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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1899950161/713ef05102000x3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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