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
哪些管理区域和设施设备是广大业主共有的?
这是居民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针对这一话题,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给予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在居民关心的物业问题中,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归属问题一直都存在争议。小桥大街一小区的业主向记者反映,由于小区内道路窄小,停车位供不应求,物业将原来的绿化带改造成了停车场,但是一直以来,物业对这笔公共区域的改造和收益并未公示。“这种情况下,广大业主应该如何维护应该享受的权利?小区公共区域到底有哪些?公共区域的改造和收益,业主有无享有权?”该小区居民胡兵问道。
针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等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章主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调整和设施设备共有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九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三种情形;第十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分割和合并的情形进行明确;第十二条专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以下场所和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物业服务用房、门卫房、值班室、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建设单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业主共有的房屋和设施设备;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针对《条例》中规定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广大业主享有共有权,并对其的改造需要广大业主同意才能进行,公共区域内产生的收益也归广大业主所有。”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 编辑:朵朵
| 来源:西宁晚报
| 律师顾问: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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