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一小区陷“纠纷” 物业楼到底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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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一小区陷“纠纷” 物业楼到底该归谁

  • 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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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3-19 10:01
  • 来源:河北新闻网
  物业2112社会民生/enpproperty-->业主住进小区里了,业委会也成立了,开发商却迟迟不移交物业楼,业委会和开发商各执一词,都说对物业楼拥有所有权———物业楼到底该归谁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某花园小区是石家庄市建立较早的高档别墅小区。该小区位于鹿泉市境内,周围风景秀美,加之小区内湖光亭阁相映成趣,会所、物业楼、幼儿园等一应俱全,吸引了200多户居民入住。
    2003年7月,小区全体业主经民主选举,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业委会。同年11月,业委会与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进行了物业用房移交,包括门卫和岗亭、绿化队用房等,但没移交物业楼。后来,开发商将会所、绿化队用房未经业委会同意擅自改作其他用途。经长期协商未果,小区业委会遂将开发商告上鹿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区内的物业楼、会所、绿化队用房等属于小区的公用设施。
    2009年3月,鹿泉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开发商认为,物业楼和会所登记在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归其所有,业委会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认为,业委会的职责范围仅限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花园小区业委会依法成立,代表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业主的共同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购买商品住宅,不仅是购买住宅用房,同时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和服务用房,业委会要求绿化队用房及物业楼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主张应给予支持。会所是开发商所建,用于经营,其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判决,绿化队用房、物业楼归某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花园小区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花园小区业委会是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经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的,并且是实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执行机构组织,其诉讼请求是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且经过了业主大会的授权,据此,应予确认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会所所有权的争议。法院认为,会所是开发商投资所建,从其对外宣传资料上看,该会所是开发商用于小区内从事商务服务活动的经营性配套设施,与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同,而且其产权也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因此该会所的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虽然对该会不具有所有权,但会所作为小区的重要服务配套设施,是该区域内的共用设施,业主对其应当享有使用权。开发商在销售指南中有明确说明和承诺,因此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开发商不得改变会所的使用用途和擅自处分,公司应按照销售指南中的说明和承诺,恢复会所的使用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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