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小区上百桶垃圾无人清理,到底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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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鑫不锈钢 发表于:2022-6-26 08:33:4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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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一小区
  上百桶垃圾堆放无人清理
  夏天炎热,小区里臭气熏天
  业主纷纷投诉
  这到底咋回事?
  1
  事件:
  上百桶垃圾无人清运
  物管购买垃圾桶暂时应对
  南宁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物管人员韦先生说,从6月15日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管理站(以下简称“环卫站”)工人停止清运该小区垃圾。由于小区内的垃圾桶装载超负荷,部分业主只能把垃圾堆放在垃圾桶旁。
  夏天天气炎热,垃圾腐烂变质传来阵阵酸臭味,不少小区业主前来投诉,物业公司只好购买40个新垃圾桶,供业主暂时使用。

  ▲6月22日,上百桶垃圾存放小区无人清理。受访者供图
  6月22日下午,记者致电环卫站有关负责人询问情况,对方表示次日可当面进行采访。
  6月23日上午10时,记者来到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看到,小区垃圾桶分类摆放整齐,并未发现有大批垃圾桶堆积的现象。
  韦先生告诉记者,2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环卫站工作人员前来清理了小区上百桶垃圾,困扰小区近十天的垃圾堆积问题暂时得以解决。

  ▲6月23日上午,环卫站工人前来清理该小区垃圾。受访者供图
  2
  起因:
  环卫站更改政府定价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有关部门责令其整改
  为何上百桶垃圾堆放小区无人清运?
  环卫站有关负责人唐先生表示,2018年,环卫站和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时,由于考虑到该小区入住率不高等问题,因此议定的收费标准按3.2元/桶,2020年涨价至6.4元/桶,但物业公司向业主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是按照政府定价7元/户·月来收取。
  唐先生说,当初环卫站也是想减轻物业公司压力,如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要求环卫站依法依规追缴滞留在物业服务公司的垃圾处理费,由于该小区迟迟未上缴滞留费用,也未签订2022年的《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6月15日起,环卫站只好暂停清运该小区垃圾。

  ▲2022年2月22日,环卫站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出补缴代收生活垃圾费的通知。南国早报记者 罗贝尔摄
  根据《关于印发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东盟经开区政办[2013]25号)规定,城镇居(村)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模式采用“2段阶梯式”收费,即: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按5元/户· 月收取,2015年1月以后按7元/户·月收取,其余垃圾按照相关定价收取。
  据了解,于环卫站在协议书中擅自更改了相对应的收费标准,2021年12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告诫书:由于环卫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要求环卫站对上述行为进行纠正。

  ▲2021年12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告诫书。南国早报记者 罗贝尔摄
  2022年1月1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责令开发区市政环卫管理站对辖区内所有物业小区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进行全面清查,在2022年3月15日前依法依规追缴滞留在物业服务公司的垃圾处理费上交管委财政。
  3
  协商:
  “追缴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未协商出一致结果
  记者了解到,除了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有关部门正在对该片区其余小区的物业公司收缴垃圾处理费情况进行调查。
  唐先生表示,2022年6月2日,环卫站负责人与已查实的三家小区物业公司召开碰头会,商讨追缴滞留垃圾处理费一事,并要求物业公司及时签订2022年度《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但未协商出一致的结果。

  ▲新签订的2022年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协议已按照政府定价执行。南国早报记者罗贝尔
  6月23日,记者参加了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物业公司、环卫站负责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组织的多方协商会。
  协调会上,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提出疑义,在此前签订的《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里,明确写明了按桶收费的定价,该物业公司遵守协议、按时按数上缴费用,是否需要承担因环卫站定价错误导致的追缴费用?协调会上双方未商量出一致的结果。
  记者了解到,6月24日,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物业公司签署了按政府标准定价的2022年《生活垃圾代收代缴协议》,并转交至环卫站处。
  6月25日,该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还要长期合作,公司认同追缴费用的行为,但目前公司无法拿出多余资金补缴滞留的垃圾处理费,对于费用的具体数额、上缴时间期限等问题还需进一步协商。
  4
  律师:
  物业公司只是代收委托人
  额外收费属于不当得利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表示,《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虽然违反了政府规定的定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方为无效。政府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规定在效力上还达不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级别,因此,《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若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为有效合同。
  王维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根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按时向环卫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构成违约。若物业公司在本次纠纷中,存在向业主额外收取费用的情况,应当承担补足或退还业主的责任。
  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柳依依表示,由于此前物业公司没有与环卫站签订2022年《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要求环卫站提供生活垃圾的清理义务。
  此外,物业公司只是作为委托代收的主体,依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代收业主的垃圾处理费,应按照协议书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否则额外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业主。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罗贝尔
  值班编辑丨姚   荛
  值班校对丨胡来彦
  值班主编丨黄秀宁
  值班主任丨孙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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