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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上午,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审查、审议修改情况、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意见,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条例》分为七章,共七十九条,注重解决物业管理组织力不强、职责不清、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发挥差、车位(车库)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下步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主要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01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02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收益权等权利。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行使业主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履行物业安全使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03
拒绝出租车位、车库怎么办?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违反上述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4
既有多层住宅能加装电梯吗?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拟选用品牌、样式、资金筹集方案、维护保养以及对相关业主补偿方案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所在单元业主依法按照共同决定事项要求组织实施。
05
维修共用部位费用如何分摊?
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06
物业服务如何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并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费时参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07
发生“捆绑”收费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8
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有何要求?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场所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等充电。
09
物业服务人应公示哪些信息?
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物业服务人网址、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的等级标准、内容,收费的项目、标准,特约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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