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作者系公务员
“我们小区发钱了,现金100万,全部分红给业主。”7月2日,江苏苏州欧典花园小区一业主拿到钱后说。2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从该小区业委会获悉,100万元是小区公共收益结余,经过全体业主投票后决定按照各户的面积分发,每平方米大约5.8元。(7月3日极目新闻)
小区里五花八门的广告越来越多,属于公摊面积的电梯、楼道、门厅等地都能见到。那么,小区是否有权出租小区公摊面积中的广告位?这部分收入究竟应该归谁?对此,江苏苏州欧典花园小区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经过全体业主投票后决定,给业主百万“分红”,按照各户的面积分发。这既令业主暖心,感觉“像过年”,更让别的小区居民羡慕。特别是,给业主发百万现金“红包”,并非是小区自掏腰包,而是得益于小区的业委会管理有方、经营有道、维权得力,百万资金均来自于公共收益。
据介绍,该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共同管理广告、停车位等公共收益,前几年都用在小区的一些改造项目上。经过开源节流,到今年共有近100万元结余。经过全体业主投票,最终决定现金分红给大家。可见,小区业委会在管理和维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相比之下,一些小区配建的公用设施,要么被开发商当做“商品”开发利用,要么被少数居民“圈地”,亦或是小区广告等收益被开发商和物业“共享”,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特别是,业主自治能力不强,有的小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绿地、道路、停车位等,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该说,替小区全体业主维护公共物权,物业责无旁贷。问题是,现实情况表明,物业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困境。殊不知,物业非常为难:开发商或居民擅自占用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物业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侵占小区公用场所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代表业主打官司。
可见,给业主“分红”百万,让业主共享公共收益,应成为小区自治范本。在此基础上,各地不妨推广温州、广州等地做法,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小区生活需要居民自治来维护社区的生活秩序,担当这个自治任务的除了小区居民委员会这一法定组织,还有一种新生组织,就是业主委员会。一方面,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侵占小区公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打赢这类民事官司。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并取得公共收益,让业主共享。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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