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行,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对他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物业是没有权干扰封阳台的。既然买了这套房子,业主便是这套房子的所有人,有权对该房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是不能强行干涉的。而朱女士却遇到了这样的一个干扰。
朱女士在一个小区里买下来一套房子,住进去之后,朱女士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房檐过窄的缘故,每当下雨的时候,雨水便会顺着房檐流进自家的房子;要是遇上了大雨的天气,阳台便会积满了雨水。另外,朱女士还声称,公路的噪音和灰尘对其生活产生了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朱女士便安装了无框的阳台。结果物业公司却找上门来,要求朱女士拆掉阳台。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物业公司将朱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朱女士拆掉阳台。那么朱女士该不该拆掉阳台呢?这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业主对房屋有没有取得所有权。我国法律由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既然买下了房子,就是对该房子享有所有权,而作为房子的附属部分的阳台,因其在构造上和利用上具有独立性,也属于专有部分的范畴。既然业主对阳台也享有所有权,那么其他人对朱女士要怎么用阳台是管不着的。所以,朱女有权决定是否封阳台,而物业是无权干扰的。
第二,业主的行为有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益。对于专有权的行使并不是任意而为之,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我国法律有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即使享有所有权,如果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在法律上也是不被允许的。比如半夜三更在自家里唱歌而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但是相反的,如果权利的行使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则是许可的。朱女士封阳台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其他的业主,其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故物业公司不能干扰朱女士封阳台。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败诉,朱女士的权益受到了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物业的管理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比如乱收费用,没有很好承担起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业主是有权监督并要求物业履行相应的义务。当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了解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故事汇专业法律咨询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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