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拒绝“刷脸”,进出自家小区对范先生来说成了件难事。多次协商无果后,范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提供除人脸识别外的其他进出方式。近日,经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物业于今年6月底向范先生提供其他门禁系统,保障他自由进出小区。
2020年12月,范先生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2021年10月,小区落成,范先生喜气洋洋乔迁新居。然而刚入住不久,范先生便碰到了麻烦,他无法自由进出小区大门及中庭区域,包括物业办公区、老少娱乐区、快递柜等。
原来,该小区的门禁系统是人脸识别系统,范先生担心存在安全隐患,并未录入人脸信息,所以无法像其他业主一样“刷脸”进出小区。每次进出小区只能从有人员值守的小区北门岗亭进入,而进入小区中庭更是需要呼叫物业开门,极为不便。范先生为此多次与物业沟通要求提供刷卡门禁,但均未果。无奈之下,范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调解时指出,人脸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9条规定,应当经个人或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且应注意收集信息应以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因此,物业不得要求业主或住户授予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即便如此约定也属格式条款,可被确认无效。而且,业主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物业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的,物业应当及时删除人脸信息。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物业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的,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请求物业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如物业在处理人脸信息有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物业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依据我国法律,物业公司不能要求范先生接受人脸识别作为唯一进出方式。在充分释法说理后,物业公司最终同意为范先生提供其他进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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