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合肥高新区法院: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合肥一物业公司被告!
已绑定手机
Andyuseo 发表于:2022-7-8 13:19:3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427
  7月5日,《安徽商报》报道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协助安装充电桩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以下是报道原文。


  业主要在自家小区停车位建充电桩到底难不难?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曾经对合肥多个小区进行实地走访,发现业主要自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困难还真不少!

  此前报道:在小区自建充电桩?记者摸底:至少四道难关!记者探访发现,难点之一就是“难开的允许施工证明”。就在最近,合肥一市民就因此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其购买了电动轿车,但是却安装不了充电桩,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协助其安装充电桩。7月5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01

  物业称无决定权

  业主告上法院

  余某是合肥某小区业主,其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车位。

  2020年11月,余某购买了一辆小型电动轿车,在与电力部门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电力部门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余某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却遭物业公司拒绝,无奈起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则辩称,其无权决定是否同意余某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安装充电桩涉及小区配电箱的使用负荷、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以及可能影响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安全等问题,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对此并无决定权;另外,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物业公司与余某并无此类合同约定。

  02

  判决:物业公司出具证明

  协助安装充电桩

  高新区法院明珠法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小区业主余某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向其业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新能源汽车。

  余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当然包括在其停车位上停放新能源汽车的权利。因此,余某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其安装充电桩并提供允许施工的证明材料,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出具相关证明。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为余某出具允许在该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余某安装充电桩。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说法:

  物业公司应当更新观念主动作为

  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充电桩涉及小区用电安全”的辩称,法院认为,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基础设施”之规定,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在住宅小区安装充电桩。且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更不意味着充电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关权益人可以不当使用、放弃对充电桩的管理、维护等责任。

  另外,关于物业公司 “安装充电桩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辩称,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余某的车位属于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拒之门外,显然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提高。

  高新区法院明珠法庭张友国法官称,随着新能源车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主面对充电难的问题,物业公司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对安装充电桩心存疑虑而引发诉讼的不在少数。对此,物业公司应当更新观念,主动作为,全面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记者:张剑

  原标题:《【媒体聚焦】合肥高新区法院: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合肥一物业公司被告!》

  阅读原文
分享来源:澎湃新闻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903675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