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6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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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sssss 发表于:2022-7-9 03:37:1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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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心网讯(记者 关鸿江)明明是小区娱乐室,却被物业改成了车库,小区公共绿地被物业改成停车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的许多居民小区,物业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时有发生。
  5月30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6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新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金。
  《条例》还明确,对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当前市民们关心的住宅小区占道停车收费问题,《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用,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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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来源:新浪网

https://news.sina.com.cn/c/2011-05-31/001022557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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