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江法苑)
@所有业主
《民法典》中规定的业主权益
你都知道吗?
下面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
关于业主的具体权益
问
停车位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还是外来车辆的需要?
答
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相关法条
1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问
小区各类广告、外来车交费、商户入场费等公共收益归业主、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如何分配?
答
归业主。按照约定或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相关法条
1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问
业主和物业是什么关系?
答
委托管理关系。
相关法条
1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问
要成立业委会需要多少人参与表决和同意?谁能决定换物业、涨物业费?
答
成立业委会、换物业、涨物业费,这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相关法条
1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问
物业费应该公示吗?
答
要公示。
相关法条
1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问
物业可以采用停电、停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答
物业已经提供相关服务,业主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但物业不能采取停水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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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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