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三年来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毫无疑问是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罪。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内公共收益主要有:小区内公共场地出租收入、小区内广告收入、小区内管理用房出租收入、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租金收入等,这些所有的收入群归全体业主所有,为小区内集体的财产。任何人、任何集体不能以任何名义侵占。
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和使用的方案,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小区内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同意,就将小区内公共收益几十万元以各种名义私发,这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还涉嫌侵占集体财产,是一种犯罪行为。
这件事情可以参照深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对公账户中转出人民币 44 万元至自己私人账户用于投资,被南山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获刑九个月。根据问者所说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也可以按侵占集体财产罪获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分享来源:悟空问答 https://wukong.toutiao.com/question/6709444719618818316/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