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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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崇拜 发表于:2022-7-13 17:48:53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阅读数: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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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三年来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毫无疑问是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罪。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内公共收益主要有:小区内公共场地出租收入、小区内广告收入、小区内管理用房出租收入、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租金收入等,这些所有的收入群归全体业主所有,为小区内集体的财产。任何人、任何集体不能以任何名义侵占。
  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和使用的方案,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小区内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同意,就将小区内公共收益几十万元以各种名义私发,这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还涉嫌侵占集体财产,是一种犯罪行为。
  这件事情可以参照深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委会对公账户中转出人民币 44 万元至自己私人账户用于投资,被南山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获刑九个月。根据问者所说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也可以按侵占集体财产罪获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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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ukong.toutiao.com/question/670944471961881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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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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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nsom 发表于 2022-7-13 17:49:02 | 阅读全部
  如果题主所说属实,业委会成员已经涉嫌犯罪!(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应该向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举报,而不是在这里问合理不合理!
puppy-4 发表于 2022-7-13 17:49:01 | 阅读全部
  业委会如果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私自处分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肯定是违法的。
  小区有三个行为主体,
  分散的全体业主,用业主大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利益就是小区的利益。
  剩下的两个是业委会,和物业。如果没有业主监督,没有街道办的监督,这两个都可能会追求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社会上当然有正派的人。不少好的业委会,主任是事业有成、老成持重的企业高层,或者直接就是退休的行长、公司老总、政府部门中层干部、教授等,成员也多是有一定社会经验,为人谦和,对金钱不敏感的人。
  这些人不但认真负责工作,也都有法律观念,知道要依法办事,接受业主监督。
  对那些把几个钱的物业费看得比天还大的人,跳着脚喊赶走黑物业,不交物业费,说着为业主维权的漂亮话迷惑人的,一定要警惕,话语的煽动性越强,越要小心。
  他们想尽方法钻进业委会,目的就是为了捞钱。
  业主们一定要睁大眼睛,一定要谨慎。
  不受监督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一旦选错了人,想要换掉他们极为困难。
  想想他们现在上串下跳的战斗力吧,绝非常人可比。
  不脱一层皮,简直就摆脱不了他们。
  没有业委会,比有一个坏的业委会要好的多。
  现在全国80%的已建成商品房小区没有业委会。
  业委会不是业主的领导,它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公共财产收支账目,没有权力私自处分业主的公共财产。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都一定要接受业主的监督,接受街道办居委的指导。
  业委会会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不少,看看下面的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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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ld520 发表于 2022-7-13 17:49:23 | 阅读全部
  肯定违法了,现在认识上有个误区,以为业委会权力很大,事实上现在业委会权力也很大,理论上说业委会的权力需要业主大会授权,而没有授权私自签物业服务合同,可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当然合同无效不代表物业费可以不交,因为物业提供服务了,就算服务质量不高,合同无效拒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
  如您认为自己权益由于物业合同的签订受损,可以起诉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奉劝有私心的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私签物业合同风险很大!
宏大超天 发表于 2022-7-13 17:49:01 | 阅读全部
  看到建议上法院,感觉是老百姓太无奈!打官司是这么简单的吗?一盘散沙的业主真能一起行动吗?未必。这反映出当今法律法规的缺失,业委会有太多的办法去消耗维修资金,他们太容易把手伸进业主的口袋,经常伙同物业,甚至居委会支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立法赋予业主成立与业委会平行的业主_代表平台,行使监督权,组织临时业主大会。我们的小区几十万的项目,业委会一定要做成超一百万,居委会和小区支部张一只眼闭一只眼,向支部书记反映,他的回答是可以做到程序公开,但却永远拒绝业主的意见,更不敢让业主形成开会商量的局面。所谓程序合法去掩盖非法的目的演绎得淋漓尽致。为此向他建议小区创新思维建立业主代表平台,遇到这种让业主组织起来实现监督权的建议他毫不犹豫地拒绝,只赞成业主有意见可以个别反映。所以这些阶层的人从骨子里害怕群众,拒绝监督。即使你上法院,他们完全可以把程序做得似乎天衣无缝。大家看,是不是这样?
tjkkk 发表于 2022-7-13 17:49:18 | 阅读全部
  阿诚来回答!
  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这种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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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业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来看,业委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主体中的“其它单位”;从行为内容来看,是业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业主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从责任形式来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是故意的行为。因此,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小区日常管理活动中公共收益逐步增多。
  利用小区的公共区域及公用设施经营取得的收入,均为业主共有的收入。
  现在很多小区,电梯内广告、小区户外广告,占据着小区的空间,传递着商业信息。再看看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已成为小区业主共有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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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停车位收费是业主共有收入的重要来源
  有的小区利用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收取商业收益;还有的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活动场地以及会所、游泳池等项目,收取经营收入。
  另外,还收取一些通信运营管理费用;有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也可以获取收益。近几年来,快递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一些快递公司在小区安装“丰巢”、“速递易”、“蜜罐”等快递柜占地费,也成了经营收入。
  以上这些业主共有收入加在一起,数额非常可观!有的小区一年有数百万元的收入,有的小区一年有上千万元的收入。加强这部分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触目惊心。
  近些年来,随着小区业委会的陆续成立,业委会成员队伍迅速壮大。但是,在一些业委会成员中,违法犯罪的行为屡有发生。其中,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较为突出。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今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业委会主任涉嫌职务侵占,多次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累计34万,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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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悔恨的泪水,冰凉的手铐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对权力,必须要进行监督!不被监督的权力,就是一只“老虎”!因此,业委会也需要监督!
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的根源。
  一些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成为反面教材。一个小小的业委会成员,发展成一个重大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放松学习,人生价值取向扭曲。一些业委会成员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切向钱看”严重影响着自己的思想,不择手段捞取金钱。他们忘掉了为业主服务、为业主维权的初心,被金钱所腐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业委会资金管理没有制度约束。有的业委会没有资金管理制度,有制度的也形同虚设,动用资金随心所欲,资金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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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加强资金管理
  业委会缺乏监督。业委会成员看似不起眼,但是手里掌控着业主公共收入大权,动用资金不通过业主大会,没有任何监督。
预防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的对策。
  加强业委会成员资格审查。在业委会成立、换届以及增补委员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业委会成员资格的审查,尤其是加强对其思想品德、遵守法纪等情况的审查。
  加强业委会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应加强学习,着重在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方面下功夫。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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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法律 防微杜渐 遵纪守法
  业委会加强管理。小区重大事项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完善资金、印章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加强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业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其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
  业委会应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委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
  加强对业委会的审计。应建立健全业委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新一届业委会应委托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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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建立健全业委会任中及离任审计制度
  结语:小区三年几十万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被业委会成员以各种名义私发,这种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小区日常管理活动中公共收益逐步增多;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触目惊心;要深刻剖析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的根源,认真研究制定预防业委会成员违法犯罪的对策,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法纪观念,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努力取得良好的效果。
2286573303 发表于 2022-7-13 17:49:11 | 阅读全部
  还没有弄清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角色。针对小区服务方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所有行为都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大会的代表是由各单元选出来担任业主代表的,各单元业主代表负责收集各自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授权,对业主大会讨论决策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即授权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所以说业主委员会成员自作主张的事应该不存在。
382900032 发表于 2022-7-13 17:49:00 | 阅读全部
  我小区有个例子,业主自治期间盈利30多万元,但这30多万却是小区部份业主物业欠款,业委会想去起诉欠款老赖,法院却不立案,说是业委会是业主选的,业委会如告业主就是自己告自己,所以不立案。我觉得业主告业委会也是自己告自己,只能申请检察机关介入,一旦证据确凿,以贪污罪论处。
yuechengnet 发表于 2022-7-13 17:49:57 | 阅读全部
  如果属实,涉嫌职务侵占罪。建议向公安机关举报,具体罪名由侦查机关依取得的证据确定。当前业委会实际权利很大,且监督薄弱,物业公司是逐利企业,二者联手,业主就是他们的提款机。最简单的是超收物业费,广告费等等,名目繁多,最严重的是公共维修基金,多列费用,偷工减料,业主防不胜防。
逍遥无垠 发表于 2022-7-13 17:49:20 | 阅读全部
  由此看来,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设立,严格依章程、制度运作和监督,以期实现并有效保护小区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将社会基层治理尽快纳入法治轨道,让合法公正阳光就在老百姓身边。
  就具体问题而言,个人理解: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举成立的物权自治组织,它必须在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和运行制度范围内行使权力,进行活动,接受监督。其特定区域范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所取得的公共物业收入,管理的公共财产(包括公共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不能非法侵占,私分。否则属于违法侵害业主共享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向政府主管机构投诉,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劳有所得原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运行制度,取得合理的履职补贴或报酬,并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公示,报告,获得认可。这应该是处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经济关系一条法律界限。
  小区业主大会应有效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业主也应在业主大会中积极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充分行使自己的其他业主权利和公民权利。
  依目前情形看来,业主委员会在成立、换届、运行中制度缺失,行为失范,监督乏力,机制无效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尖锐突出,应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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