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程序违法,成功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天津尚斌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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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tg5173234 发表于:2022-7-13 18:27:2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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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2022年1月,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团队接受天津市某苑多名小区业主的委托,由于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程序违法,将该小区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诉至法院,主张撤销某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补充纪要以及公示的关于是否要求现物业公司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表决结果。
  2022年4月,我们收到一审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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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分歧在于各楼业主对现物业公司评价意见不统一。部分楼业主认为依照议事规则规定,更换物业企业是其可以自行决定的内容,故以该楼自称“业委会”名义履行了相关程序出具相关材料。但各原告业主认为更换物业公司势必侵害其他业主权益,主张更换物业公司必须是全体业主的权利,不能接受部分楼“业委会”的结论。
  由于该小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前物业各楼分为两份物业合同先后签订,但是各楼同属一个业主大会。关于是否更换物业公司的公示内容中参与表决的只有部分楼,剥夺其他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更换物业公司的相关决定和程序均不合法。
争议焦点
  经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业主委员会中部分楼的成员以该楼名义做出的更换服务于物业公司的相关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该涉及更换物业公司是否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涉及小区整体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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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从小区物业服务的历史的来看,确实存在过小区分别表决、分别服务的事实,但该情形是否可以继续需要判断现有小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现无论哪部分楼业主均属于同一个业主大会,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应在既有规则下开展业主自治的相关活动。
  依照民法典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部分楼业主以该楼业委会名义做出的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解聘的相关事项属于涉及小区整体利益的事项,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投票决定,而非仅由部分楼业主决定。被告作出的公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所以作出的要求业主不要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停业费的告示和纪要,与物业管理无关,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尚斌律师提醒:
  召开业主大会应依照法律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了“多数决”机制——即按照比例要求尊重多数业主的意愿。因此,为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必须依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充分保障每一个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否则业主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提起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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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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