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一小区业主将公共绿地改建“私家花园”!听律师怎么说…
已绑定手机
hya0502 发表于:2022-7-14 08:36:1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22
161009etlfmllj3rtz9nmr.jpg

161008l2gsqggm8i4jxqvi.jpg

161008o25tnpxd74vrv9s4.jpg

  一楼住户私搭乱建已成为物业管理之痛
  物业劝导制止过多次
  为此还与业主发生过冲突
  但因为没有执法权
  最终未能劝导成功
161008dtbwp3pqqdbbkfzc.jpg

  公用绿地被业主随意侵占、改造
  物业公司是否存在管理不善
  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权?
  针对这些问题
  让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161007mse060f6ds44o0cs.jpg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86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或者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按键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新闻请关注宁夏新闻网

分享来源:腾讯网

https://new.qq.com/rain/a/20200623A0AIS800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