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民王先生被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难题困扰。
“我们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差,门卫形同虚设,公共物品破损,无人维护更换,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堪忧,业主已是怨声载道!”长春市某小区的业主王先生说,小区因种种原因迟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尽快推进成立业主委员会已成为广大业主的共识。
王先生作为业主代表,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提出想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想法时,却被告知不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因为党员人数不足……这是怎么回事呢?王先生一时无法理解,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什么会和党员人数有关系呢?王先生带着深深的疑虑,向《东亚经贸新闻》反映了此情况。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社区治理(物业管理)中心仲力维律师。
仲力维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成员单数组成,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占多数。”
为什么要有党员人数的限制呢?
仲力维
自从2021年8月1日《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确立了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之所以把党建引领放在首位,引导党员参与物业管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就是为了破解个别业主委员会不作为、难作为、乱作为的难题,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然而,确实有很多小区业主遇到了王先生这样的难题,小区内业主没有那么多党员,这样是不是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呢?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此时,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能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对于王先生的难题,小区业主可以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如果您也遇到同样的问题
欢迎来评论区留言
迅速反应,及时更新
请扫码关注
获取你身边的资讯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丨露娜
审核丨韩大川 姜帅
点击在看,持续关注
分享来源:腾讯网 https://new.qq.com/omn/20220714/20220714A05P4H00.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