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事儿!小区不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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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hedy 发表于:2022-7-17 10:41:0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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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春市民王先生被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难题困扰。
  “我们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差,门卫形同虚设,公共物品破损,无人维护更换,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堪忧,业主已是怨声载道!”长春市某小区的业主王先生说,小区因种种原因迟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尽快推进成立业主委员会已成为广大业主的共识。
  王先生作为业主代表,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提出想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想法时,却被告知不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因为党员人数不足……这是怎么回事呢?王先生一时无法理解,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什么会和党员人数有关系呢?王先生带着深深的疑虑,向《东亚经贸新闻》反映了此情况。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社区治理(物业管理)中心仲力维律师。
  仲力维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成员单数组成,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占多数。”
  为什么要有党员人数的限制呢?
  仲力维
  自从2021年8月1日《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确立了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之所以把党建引领放在首位,引导党员参与物业管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就是为了破解个别业主委员会不作为、难作为、乱作为的难题,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然而,确实有很多小区业主遇到了王先生这样的难题,小区内业主没有那么多党员,这样是不是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呢?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此时,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成立的;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能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对于王先生的难题,小区业主可以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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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丨露娜
  审核丨韩大川 姜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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