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7月12日,江西南昌,一张《关于女性业主养狗的安全提示》中的内容,引发网友热议。文中指出“某小区一女子因试图在家中,强行与狗发生关系,最终将狗激怒,并被狗咬成重伤。”
该《提示》是以某物业公司名义发出,并附有红色印章的。不仅如此,文中还明确提到,是女子的惨叫声引起邻居注意后,才被邻居发现并强行破门而入,将其解救出来的。
最让人迷惑的是,文中最后还以物业公司的名义,温馨提示广大业主,“要洁身自爱,且行且珍惜!”
目前,文中所指到的物业公司称,该《提示》是伪造的,文中落款的印章与物业公司所持有的印章,有明显差异,
物业工作人员已将小区内张贴的《提示》,全部撕毁。工作人员称,这次事件给他们公司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公安机关回应称,已介入调查,并明确表态会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这份《提示》是张贴在某小区内的,至于张贴之人与发布在网上的,是否为同一人,尚未明确。
有网友说,张贴该《提示》之人,可能对该物业有意见,才会做出这么荒唐的行为。但笔者认为,不论其出于任何目的,此举绝对不可取,因为其行为不仅涉嫌违法,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首先,张贴《提示》之人不论男女,其为追求刺激,无事生非,编造谣言,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一旦传播造成恶劣情节程度的,将认定为构成犯罪,并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5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构成违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所谓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的犯罪行为。
换而言之,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原因,要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其行为至少会受到治安处罚。如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那么其就会受到刑事处罚!
最后,不论张贴和发布之人是否同一个人,有必要要提醒广大网友,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因此大家务必要约束好自己的一言一行,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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