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规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属于小区的自治事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用其他身份,影响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社区和街道并不存在是否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权力。
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从这一条中可以明确看出,社区和街道是没有决定权的,只有行使指导和监督的权力。社区和街道只能是防止因为人数过少,不能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从而成立不利于小区和谐的被人操控的业主委员会。
根据《宪法》规定,每个小区业主的选举和被选举权,除非法律规定的限制性人员除外,其他业主都有权力参与小区的建设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投票。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因为没交物业费而被剥夺。
在很多的小区实际操作中,由于物业的不作为,很多小区业主不交费,而被社区或者街道以不交物业费不得参与小区的选举为由,肆意剥夺了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合法诉求。这也就造就了物业公司和社区街道等主管单位之间的利益输送。只要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和小区的公共收益就是物业公司和相关单位进行利益输送的金库。
小区业主应该据理力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奋斗,不能因为有关利益单位的肆意阻挠而放弃自己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社区和街道等主管单位滥用权力,该举报的要举报,该起诉的要起诉。合法权益都是靠自己争取的,而不是别人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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