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业主,小区这14个事项电子投票就能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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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a77 发表于:2022-3-2 20:00: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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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 )为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方式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程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口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海口市住建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该“电子投票规则”规定,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电子投票数据库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采用电子投票。该投票规则规定,电子投票前,业主先关注“海口市产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的“海口业主决策平台”专区,按照操作提示将业主身份与微信公众号绑定。业主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接收投票系统发送的投票信息,并进行投票。投票系统于投票开始时间起自动向业主发送投票信息,在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业主表决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通知明确,投票系统采集的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且业主身份均与“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的“海口业主决策平台”绑定,该专有部分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采用第一个投票业主的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投票系统生成表决结果、表决明细后的1个工作日,将表决结果、表决明细的电子文档送达给会议组织机构。会议组织机构应当自收到表决结果、表决明细之日起3日内将其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对公示的表决结果、表决明细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处理。
  通知强调,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决策的事项共有14项,包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决策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对小区公共部位合法经营的收益管理,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违反本规定,不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据悉,本规则自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旨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方式提升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便利程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
  14项事项纳入电子投票范畴:
  1.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4.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5.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确定物业服务的选聘方式、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期限;
  7.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依法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10.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合法经营,管理和使用经营收益;
  11.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结算报告;
  12.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薪酬标准;
  13.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1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责任编辑: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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