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已集体辞职,现没有业委会,物业合同三年期将满,物业公司可以自动延期下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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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314895 发表于:2022-7-20 06:20:3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阅读数:804
  1、物业合同三年期满,物业公司可以自动延期下去。2、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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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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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丑的青春 发表于 2022-7-20 06:20:43 | 阅读全部
  这个其实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事情。
  一个方面是,如果物业公司愿意继续做这个小区的服务的话,而且小区业主的欠费率又不是那么高的情况下,那么是会继续延期的。因为业委会辞职是要到房管部门报备的,物业公司承接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后,也是要拿着合同到房管部门报备的。同样的,物业公司要撤出小区,也是要到房管部门报备的。
  在小区业委会已经集体辞职的情况下,其实这个小区在房管部门已经留下了深刻的映象。物业公司如果再撤出的话,房管部门是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的,或者说是不会轻易允许物业公司撤出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这个小区情况很糟糕,欠费率很高,那么物业公司肯定是不会再继续做下去的。要知道,一个小区做到连业委会都集体辞职的情况下,肯定是小区里矛盾重重,问题多多,小区里有很多的无赖耍沷的人,才会让业委会成员冷了心 ,决定集体辞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如果继续在小区服务的话,小区有问题去找谁去协调呢?小区里需要业委会签字、盖章、发通知的一些事情,谁去做呢?连合同的主体甲方都没有了,物业公司那是无法做下去的。即使物业公司在房管部门的压力下不能撤出,继续做下去的话,那也就是做个样子啦,是不会有实质性的服务的。比如:门卫就是个样子,人进车出是不会过问的。卫生打扫也是不会太勤快的,因为如果有人问的话,物业公司会用一句简单的话回应:那么多的人不交费,如何安排人来卫生呢? DSC0000.jpg
haloong 发表于 2022-7-20 06:20:41 | 阅读全部
  我告诉你们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怎么回事吧,物业公司是从政府物管处投标之后中标签合同承包下来的活,不是传说中的什么混社会与什么黑恶势力的,物业管理公司承包的业务基本上是,绿化,卫生,绿化修剪撒水,农药喷撒,门卫保安,居民安保,市政垃圾清运,业主楼房与电梯与公共设施申报与维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的产生意见基本上是,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到位,主要是以下几点,卫生打扫不干净,车辆随意乱停,管理公司除了管理费以外还乱收费等问题,保安服务太度差,外来车辆随便乱进乱出随意停放等问题,楼房维修申报不及时造成的,一般新的小区物业公司是有利润空间的,一般新小区开盘到业主入住三年左右时间,物业公司靠业主装修房子的垃圾清运费与场地费有点油水,业主装修完之后就没那么高了,所以就管理的没那么到位了,矛盾也出来了,有的说成立业主委员会不是那么容易的,比如楼房破损维修业主委员会没有资质证书,市政物管理处不会审批的,垃圾清运不会清运的,等等问题多了,不是业主想的那么简单的,成立容易管理难,都有工作什么的,每个家庭都是压力大负重前行,没有那个人会一直管理下去的,听喷子的起哄只能苦的是业主自己,,,,,
onlylf1990 发表于 2022-7-20 06:21:09 | 阅读全部
  业委会集体辞职,没有业委会的情况,说白了还是业主无知害的!说实话这样的小区谁来都做不了。不管是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在这个小区都不可能很顺利的进行工作。
  当然,从提问题的角度可以看出,这应该是一个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来的,就是想继续在小区弄下去。毕竟,小区的公共广告收益,业主用房租金,公共场所租借,维修资金,以及社区的各项检查划拨资金等,这是一块特别大的收益!这也是很多物业公司虽然收不到物业费,仍然赖在小区的原因。 DSC0000.jpg
  言归正传吧,至于这样的问题出现应该如何正确地去处理:
一、如果你是业主
  作为一个普通业主而言,能够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还是有一定的意识,懂那么一点点业委会和物业的相关内容。但是,你肯定不是一个很积极参与小区建设的热心业主,因为你如果是热心人,你应该早就是业委会成员。
  跟我小区情况类似:由于业委会成员不听社区和物管中心的话,导致他们故意干预业委会,让业委会瘫痪无法工作而辞职。而业主除了在群里发发野狠外,根本不会有任何维权的举动,将业委会瘫痪成为事实。从而由社区和物管中心重新控制小区物业管理。
  当业委会全部辞职时,应该召集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同意辞职,然后报经物业主管单位备案。如果缺少这个程序,可以说这种辞职时不符合规范的,业委会应该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能到任期届满。
  物业合同到期,原则上是应该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来确定是否延续。一旦业委会辞职,没有新的业委会接管,小区陷入混乱,物业公司合同延续将会成为必然。业主们醒醒吧,没有自己的业委会,小区就是别人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DSC0001.jpg
二、如果你是物业
  作为物业公司来说,我只想奉劝你一句:做好自己份内事,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物业公司和社区以及物管中心那种关系,大家都明白。一个物业公司能够接到一个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必然是通过方方面面的关系进来的。但是,不管多硬的关系,最终还是会落实到服务层面才能更长久。
  一个真正好的物业公司,会支持业委会的工作,而不是勾结方方面面的关系弄散业委会。实际上,一个有业委会的小区更能够配合物业公司管理好小区。包括物业费在业委会的配合下会更容易收取。而且,有关的小区公共收益,是根据一定的比例,你付出了,会获得更多的利润,你不付出,业主的公共收益不应该有你的份。
  一个好的物业管理不仅仅是业主会身心愉快和睦相处,就连你们的后台都会觉得有脸有面。一个不给他们惹麻烦的物业公司,他们会更加愿意推荐。 DSC0002.jpg
  当然,碰到业委会辞职的情况后,只要不选新一届业委会,那么物业合同肯定是必然的延续。社区也会假惺惺的做一下记录,做所谓的挽留,实际上心里偷着乐。这是很多社区和物管中心的最常用手段。
  唉,不想说了,毕竟所谓的合同延续都不是一两个人能说不延续的。业委会都无法存续,还能指望什么?该咋咋的吧!
marszhengbo 发表于 2022-7-20 06:21:11 | 阅读全部
  1、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没有做出解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又愿意继续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转为不定期。
  2、业委会集体辞职的,业主们应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们不能自己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组织召开。
hynyjt 发表于 2022-7-20 06:21:29 | 阅读全部
  这么说吧,业委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委会辞职,业主还在。应该由业主大会再选举产生。
  而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到期,还是需要业委会与其签订新的合同,双方的共同关系才能延续。
  除此以外,都不是合法的法律关系。双方的关系,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jieluncc 发表于 2022-7-20 06:21:27 | 阅读全部
  现在啊,只能让物业公司继续留用了,因为没有人召开业主大会了,无法做出决定物业公司去留的合法决议了!
  即便是合同期已满,物业公司也走不了,为小区提供事实合同服务。一切照旧,标准不变、价格不变。直到新的业委会成立为止。
极品斋 发表于 2022-7-20 06:20:53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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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物业企业愿意的话,当然是可以延续下去的,这不是物业企业是否可以延续下去的问题,而是物业企业愿不愿意继续服务下去,如果小区业主之间矛盾重重,互不信任,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且物业管理费较低,收费率也不高,物业管理企业处于亏本状态。合同期到了,物业管理企业一定是会撤离,物业企业只要提前告知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就可。
  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是需要利润的,在利润较低的情况下,且存在较大风险时物业管理企业通常是选择离开。
  根据提问者所描述小区业委会集体辞职,处于无业主委员会状态。说明小区的情况是非常糟糕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矛盾重重,业主委员会无法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只能集体辞职表示抗议。物业管理企业要在一个没有业主委员会且业主之间矛盾重重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如果没有较丰厚的利润,物业管理企业是不会继续实施管理的。
  建议该小区业主尽快统一思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求助。尽快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倚天笑侠 发表于 2022-7-20 06:21:19 | 阅读全部
  谁都没错!而是初始设计的错误!所以今天的这个矛盾!永远不可调和!
  这个设计将所谓的仆人,变成了主人,而将花了大钱的业主们成了被管理者?!变成了仆人!这个能长久?!
  游戏的规则不改变,矛盾将永存!
qiujuzhu 发表于 2022-7-20 06:21:51 | 阅读全部
  对当前居民聚居小区涉及的经常性矛盾纠纷,应当站在基层有效社会治理角度和遵循法治化思维方向探索,立足于系统性解决根本问题。
从实践看来,业主委员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人主体,也不是依法律及法定程序设立的基层自治组织,是特定聚居区域业主物权公益临时机构。当前社区存在的突出矛盾涉及当地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四个民事及社会责任、自治主体,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二维关系演变为四维关系。四个主体之间在基层治理体系中责任边界不清,相互矛盾交织,各自运作违规失范是导致基层社会治理紊乱的主要原因。  当务之急是从法律上对四个主体各自的性质和角色进行准确定性与定位,清晰地理顺相互间(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责任,依法开展社会治理、自治、经营及维权活动,创制创新整体协调运行模板,将基层社会治理纳入稳定有序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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