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国早报
南宁市福岭花园小区的业主田先生
因质疑小区业委会的管理,
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提意见,
结果去年12月
他被业委会踢出了群。
田先生认为
此举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遂将该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
7月5日下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业主:提意见太多被踢出群
田先生告诉记者,去年8月,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要求每户有一人加入小区业主群。
田先生入群后,对业委会的很多工作提出意见,并要求业委会公开小区一些重大事项的信息,甚至为此起诉至法院追讨知情权。
去年12月12日,田先生发现业主微信群中发出一份告示。告示称,田先生的言行严重阻碍业委会工作开展,经业委会成员全体商量同意,暂时清退田先生。随后,田先生被踢出该微信群。
田先生被业委会踢出小区业主微信群。受访者供图
田先生认为,业委会将他踢出群,程序不合法。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有监督权,他被踢出群,剥夺了他的监督权。而且,业委会将他提出的质疑和意见污蔑为严重阻碍业委会工作开展,对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向业委会索赔9999元。
庭审时,业委会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当天未宣判。
业委会:不良言论有损其他业主利益
“我们并未侵权,不想花钱请律师出庭应诉。”对于田先生的起诉,该小区业委会主任王先生解释道。
王先生告诉记者,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田先生提出各种质疑,怀疑业委会没有“好处”不办事。他说,至于知情权的诉讼,小区的重大事项已在小区公告栏中公示。王先生说,最终一审法院未支持田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还说,有部分业主认为,田先生的一些不良言论有损业主利益。经业委会开会后,大家一致同意清退田先生。
律师: “踢人”行为或不构成侵权
业委会有无权利将业主踢出群,这样做是否侵权?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毅绪认为,小区业主微信群是业委会建立的,业委会有管理权,业主被踢走的行为,没有在现实中侵犯业主的权益。但微信群议事后的结论要在小区公告栏公布,否则就侵犯了业主权益。
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承超认为,业主群只是本小区业主的局域交流群,影响范围仅限于小区业主,业委会将业主踢出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华认为,在业主没有违反群规的情况下,业委会不可轻易把业主踢出微信群。业主可与业委会协商或者向所在社区或者街道办投诉,或向法院主张恢复业主微信群的成员身份。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分享来源: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2-07-06/doc-imizirav2156706.s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