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今后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将更加规范。
《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记者 陈璠 见习记者 贾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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