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环保要求,早日实现碳中和的大目标,如今很多车主也逐渐转变了购买习惯,开始偏爱购买新能源汽车。但新能源汽车有一个麻烦就是充电问题,它需要配合充电桩一起使用才行。要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这并不难,就像设置加油站一样,只要国家批准就可以在相应区域设置充电桩。但问题是,如果业主希望充电更方便,想在自家停车位上安充电桩,这种行为合法吗?这不,合肥市的余先生,最近就因为物业不配合他在自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将物业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余某系合肥某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车位。2020年11月,余某购买了一辆小型电动车,在与电力部门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电力部门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允许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才能安装。随后,余某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均以“无此项业务”为由,拒绝请求。余某不服,遂将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审判】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
其一,物业无权决定同意余某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安装充电桩涉及小区配电箱的使用负荷、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以及可能影响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安全等问题,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对此并无决定权。
其二,“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物业公司与余某并无此类合同约定。《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仅仅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且从内容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也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徽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余某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其业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余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利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
针对物业公司“充电桩涉及小区用电安全”之辩称,法院认为,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七项“完善基础设施”之规定,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在住宅小区安装充电桩。且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更不意味着充电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关权益人可以不当使用、放弃对充电桩的管理、维护等责任。
针对物业公司“安装充电桩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之辩称,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余某的车位属于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针对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合同约定义务”之辩称,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拒之门外,显然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提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余某出具允许在该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余某安装充电桩。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通过本案中法院公平合理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在居民的生活活动中,物业有配合业主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义务,如果遇到需要物业配合,但它们却找各种借口推脱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所以说,如果各位网友也有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想法,却又担心物业不允许安装充电桩而犹豫不决,那在看过余先生的案例后,大可放下忧虑,大胆买车!如果真的遇到物业横加阻挠的情况,咱们就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坚决为自己维权!
分享来源:腾讯网 https://view.inews.qq.com/a/20220720A02C4800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