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欲成立业主委员会,未交房的业主是否有权利当任业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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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ay65 发表于:2022-7-21 14:47:22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阅读数:383
业主买房,开发商逾期交房,该业主投诉并起诉,开发商符合交房条件后业主前去办理收房手续,开发商拒交房,目前该案件在诉讼中未判决,现在小区正准备成立业委会,请问该业主在未交房的情况下有权当选业主代表或业委会成员吗?分享来源:悟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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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嘉俊 发表于 2022-7-21 14:47:23 | 阅读全部
  一般情况下,新小区成立业委会的难度在法律法规层面是最容易得到保证的。毕竟一个新小区不存在欠缴物业费等情况。在社区街道等各方面也没有太多的借口。真正可能影响的问题就是入住率和投票率。
  1.作为该小区而言,未交房业主的权益还真的很难维护的。因为只有交房了才能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也是一个合法的证明是小区业主的材料。缺少了权属证明,业主还不算小区入住户。
  2.小区是新交房,那么入住率是一个最大的障碍。小区要求是交房达到一半以上,首次交房半年以上。投票率达到一半以上或者是占地面积达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
  3.作为小区业主而言,能够成立自己的业委会是真的一件很大的事情。几乎可以说绝大部分业主内心里很支持。个别不团结业主除外。
  4.开发商如果超过了交房时间,那么可以要求其预先赔偿。达到交房条件后,拒不交房,应该是住建管理单位对其提起警告。业主同时主张合法权益。
  5.业主的入住标准就是开发商交房给业主,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后,业主才是真正房屋的主人。在交房前,业主还是无法入住,也无法维护自己在小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说白了还真的是个外人、
  真的遇到能交房不交房的小区,那么保留两种手段同时进行:1.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向主管单位投诉,对于这种行为改正并限期交房。3,寻求媒体介入。尽量让自己早日成为房子的主人,切实维护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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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思 发表于 2022-7-21 14:47:36 | 阅读全部
  不行!
  未收房入住的,只能算购房人,还不是业主。也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且未收房入住,就肯定与大家不熟悉不了解,显然不适合当候选人。
  未入住的人,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参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
  总之,身份最重要。必须是小区房子的合法的实际的佔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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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zihuakai 发表于 2022-7-21 14:47:49 | 阅读全部
  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不拖欠物业费的,同时在小区里实际居住的业主,才有权利当选业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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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干倘卖五 发表于 2022-7-21 14:47:50 | 阅读全部

  感谢邀请
  未交房情况下归开发商管理,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各地规定基本相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起诉交房判决下来再说吧,如果你们都胜诉了,交了房,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就顺利成章了,如果物业关系处理不好,可以暂时不缴纳物业费对抗一下,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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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商 发表于 2022-7-21 14:47:57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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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管理网 发表于 2022-7-21 14:47:52 | 阅读全部
  先取消物业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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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术 发表于 2022-7-21 14:47:36 | 阅读全部
  谢邀!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没交房的房产是归房产公司代为管理的,物业费也是由房产公司缴纳的。所以购房人在未交房的情况下不能称为业主,所以也就没有资格当选业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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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ng 发表于 2022-7-21 14:48:34 | 阅读全部
  有购房合同的都应该算是业主,但是,现今的物业管理条例又要求,小区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是要接房入住的,才是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自然,也才能是被选举人。从你所说的案例看,这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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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q 发表于 2022-7-21 14:48:07 | 阅读全部
  谢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1、依法登记取得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5、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题主所谈及的情况只适合业主认定的第二种情况,但由于建设单位未交房,购房者没有合法占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因此,购房者不能称为业主,故其无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更无权担任业委会成员。
  另外,需说明几点,在建设单位拒绝交房期间,物业的灭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承担业主的义务,享有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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