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非本小区业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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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bl 发表于:2022-7-21 14:47:46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阅读数:648
我是合肥人。我们小区物业管理差,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就对业主收费。业委会主任不是本小区的业主,成员用的是本小区业主名字,但每次开会都不是本人参加。请问律师:这样的业委会可合法?分享来源:悟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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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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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 发表于 2022-7-21 14:47:53 | 阅读全部
  不合法,当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利,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这里所说的业主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提问者所说的他们小区由非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这当然就是非法的,无效的。业主可以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销其业主委员会资格,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业主委员会资格。
  在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上各省市人民政府会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费更加细化,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与本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关联、直属亲戚在本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在小区内有违章建筑、违法装修行为,有这些行为的业主都是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的,更何况不是小区业主的人员。我们从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和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他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的桥梁、是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者、是小区业主权利的维护者,这样一个重要的角色,由非业主来担任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是对小区全体业主的侮辱。这样的业主委员会是怎么通过政府备案的,应该向同意备案的政府部门问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各省市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对于那些胆敢明目张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全体业主应该团结起来向有关部门举报,让他们无藏身之地。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宁波英语培训 发表于 2022-7-21 14:47:48 | 阅读全部
  无论是非业主当选业委会委员,还是非业主代委员开会,都不符合现行的法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非业主身份的,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物权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业主。
  1、依法登记取得;2、基于房屋买卖,已经合法占有,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5、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题主描述的,是小区外的其他人员任业委会主任,其他人代替业委会委员开会,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委会会议议题,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法规比较明确,题主所说的问题,均不符合规定。
  余下的,是题主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了。
  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般都会约定,业主可以旁听业委会会议。
  如果题主有时间,可以连续几次旁听业委会会议,看看是否有非业主参会,非业主是否参与了表决并签字,全体到会委员是否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如果真的如题主所述,可以对照小区的议事规则,如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书面向业委会反映,取消其委员身份。
  当然,被题主发现的可能性很小,被取消委员资格的可能性很小。
  回答此问,重点是明确一下业主身份,同时提醒各业委会委员,在其位谋其政,为小区做点好事实事,让自己在小区里昂首挺胸的走路。
PCB抄板 发表于 2022-7-21 14:47:49 | 阅读全部
  本小区业委会成员必须是房产证上面的业主本人,家庭成员都不可以,更别说非本小区的业主了。
  在正常要求中,进入业委会的成员不得有违法记录,不得有拖欠物业费、停车费的记录。一个品行不端的人,很难相信可以去为业主服务而不是抱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中国河北 发表于 2022-7-21 14:47:50 | 阅读全部
  这是两个问题。一个是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业委会并不能代表物业,业委会是在小区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机构,名为业主委员会。如果物业服务出现问题,可以由业委会出面与物业进行协调改善,只要房子在小区,业主就有权竞选委员会。开会可以由别人代替的,不能一概而论。
yssssss 发表于 2022-7-21 14:48:16 | 阅读全部
  非常简单的问题,业委会成员必须是业主或其同住的直系亲属,否则不符合现行的规定。
cn5i 发表于 2022-7-21 14:48:46 | 阅读全部
  不合法,业委会成员必须是业主,家庭成员都不可以。
liyw2008 发表于 2022-7-21 14:48:00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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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最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必须是小区业主。这是目前的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
  但从实践来看,这里有些漏洞。
  比如:父母买房,落在儿女的名下,这样表面上父母不是业主。但是他们是共同生活居住的,谁能说这家的父母对小区事务没有话语权?谁敢说这家父母对这套房子没有决策权?他们这样做的原因,仅仅是大家都知道的心知肚明的原因罢了。
  更重要的是,父母如果有时间、有热心、也受小区人的敬重,被推举为候选人,那么请问,为什么他们就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呢?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也叫配偶。
  也有很多这样的事例,分别买房,分别只落一个的名字,表面上看,好像另一人就不是业主。但这可能吗?
  因此,本人认为,同居一室共同在小区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即使不是产权人,也应当可以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候选人。这些不合时宜的法规应该修改。
  法规目前存在的另外一个缺陷是:产权人与居住人,比如租户的。长租的产权人,说实在话,他们是不太关系小区事务的,也不可能参与小区事务的处理,对小区情况的了解远远不如实际居住人,那么,对小区的发言权,应该是谁的权重大一些呢?如果实际居住人热心小区事务,也受大家尊敬推崇,为什么就不能成为小区业委会候选人呢?
  特别是在国家推行租住同权的今天,因为很多地方的规定都已经发展到了,只有边续租住满几年以上的,就可以落户在那里了。但却连小区事务都无权参与?都没有话语权?
  因此,相关的不合时宜的法规应该修改了。
新人来逛逛 发表于 2022-7-21 14:48:58 | 阅读全部
  不合法,不是小区业主无资格当业委会成员。
山西晋鑫不锈钢 发表于 2022-7-21 14:48:49 | 阅读全部
  业委会成员必须是小区业主,就是房屋产权人。不是产权人怎么能当选业委会委员,选举过程就有问题,业主身份是怎么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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