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静园业主“炒”“管家”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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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2014 发表于:2022-7-22 22:48:1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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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委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成焦点法庭将择期宣判
  本报讯(记者张馨玉邢剑扬)10月9日下午2时许,备受关注的宜静园小区业主“炒”物业案件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宜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移交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文件。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宜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程序是否合法、宜静
园小区要求移交的房子是否为物业管理用房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期宣判。  案件回放
  2004年10月,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兴隆物业接管了宜静园小区。2005年10月30日,宜静园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06年5月21日,小区业主认为兴隆物业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管理服务不到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后对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在8月份与甘肃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兴隆物业以小区的部分物业费还没有结清,该公司与小区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到期为由,一直没有履行交接手续。2006年9月,宜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焦点
  业委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甘肃兴隆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宜静园小区除有176户住户外,车库1156.47平方米即39个车库,拥有39个投票权。人防为1083.83平方米,拥有11个投票权。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为226票,三分之二的投票权为150票。而2006年5月21日,宜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选聘新物业业主大会时,只有118名业主通过更换新物业的决定,未超过法定的三分之二人数。但原告宜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总共有176套住房,但只有174户入住,非住宅物业指的是用做商业用途的建筑,而人防工程、车库属于公共设施,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不可能具有投票权。他们召开的业主表决大会有122人参加,118人通过,完全符合程序。
  争议房屋是否属于物业用房
  原告要求被告移交小区内一单元一楼东侧的物业用房,但被告称该套房子本身就是住宅房而非物业管理用房,2005年8月该房已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但原告认为该套房子自住户入住以来一直被当做物业办公室,只是被开发商私自出售罢了。


分享来源:新浪网

https://news.sina.com.cn/o/2006-10-10/150510199178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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