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起诉业委会做出的决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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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酸公子 发表于:2022-7-25 07:18:4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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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融侨馨苑小区第三届融侨馨苑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业主大会选举正式成立。至今已经正式开展工作有一年九个月。第三届换届选举完成不久,小区两名业主以第三届业委会的决议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撤销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的业主大会决议。






  原告方:李金某(),融侨馨苑小区于2019年7月21日,通过选举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2018年5月9日任期届满未能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召集、组织业主大会并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本次业主大会由本应依法终止且无权召集业主大会的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组织召开,其无法保证大会表决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二,表决结果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表决比例要求;
  被告方;融侨馨苑业委会辩称,融侨馨苑业主大会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关于融侨馨苑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换届筹备组由第二届业委会依法组织成立,此后筹备组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届任期届满,换届筹备组征求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后继续负责业委会换届选举,并在街道办和社区的领导监督、指导下 依法召开了业主大会做出的有效决议。
  筹备组工作不仅符合小区业主的现实需要,也符合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自治管理的立法精神,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撤销融侨馨苑小区业主大会于2019年7月21日通过的选举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2020)陕0113民初56号判决,作出了上述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5月7日,(2021)陕01民终4631号终审了维持一审原判。
  对于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方融侨馨苑我们认为,该案裁判严重不公,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理,导致错判,理由如下:
  一、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即使已经受理立案,也应当由法院主动审查并予驳回起诉。但是,一审、二审法官均直接进入实质性审理。更为严重的是,在业委会向法院反复强调应当就此进行审查时,法官无动于衷,判决文书只字未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主编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第100页),明确指出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物权篇)理解与适用》(第375页),就《民法典》第277条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中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审理范围。
  同时,有必要再次重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任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选举中的纠纷处理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因此,若业主对业委会选举中的事宜有异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以不符合《民诉法》起诉与受理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二、两审判决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在未确认小区的专有权面积的情况下,直接依据原告提供的权属登记卡认定了我小区的专有面积。但是原告提出的证据无法支持原告关于小区专有权面积的主张,理由如下:
  1、关于总表决面积的计算依据。依据《物权法》(一审期间《民法典》尚未生效)、《民法典》、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表决权面积”为业主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表决权总建筑面积即为各业主表决权面积(即各业主专有面积)之和。原告一审提交的权属登记卡为开发商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初始登记证,俗称“大证”,属于阶段性的权属证书,各房屋出售给业主后,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已依法无效,初始登记不能反映当前本小区各房屋的权属状况。
  原告提交权属登记卡的“证明内容”为:融侨馨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总建筑面积为855735.26平方米,该面积并非总表决权面积。而业委会的备案面积88.14万平方米系物业服务合同记载的小区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亦非总表决权面积。业主大会公告所列总表决权面积757583.73平方米是依据业主名册加总计算的各业主专有面积之和。
  由于原告提交权属登记卡因字迹模糊,一审法官已责令原告提交清晰复印件,上诉人多次向一审法院要求复印清晰版,但原告一直未提交。因此,上诉人只能对权属登记卡字迹清晰的部分楼宇核实,发现原告统计的总建筑面积855735.26平方米中包括人房和配套面积。虽未能全部核实,但也能证明原告以权属登记卡主张小区总表决权面积为855735.26平方米的观点是错误的。
  两审判决均未对总表决权面积核实,未查清业主大会适用的总表决权面积是否有误,即认定因大会决议公告中总表决权面积与权属登记卡记载855735.26平方米不符,导致投票面积比例错误,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2、权属登记卡记载的总建筑面积855735.26平方米,包括人防、配套、小学、幼儿园、会所和车位的面积,并非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理由如下:
  (1)人防和配套面积不应计入总表决面积。该权属卡记载的住宅和商业楼宇总建筑面积不仅包含业主表决面积还包括该栋楼人房或配套的建筑面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区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二)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更是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工程从未被登记为国家所有,也不能为个人所有。因此,只能属于业主共有。《国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法律对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系强制性要求,作为小区配套建设项目建设费用已经摊入建设总成本,开发商将小区房屋出售后,实际上最终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已经随之变成全体业主,建筑区划内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人防工程和配套建筑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并非专有部分,不应计入总表决面积。
  原告依据权属登记卡主张的总建筑面积855735.26平方米并未减去楼宇总建筑面积中人房或配套的建筑面积。因此,合计得出的住宅面积772974.18平方米,商业面积12681.31平方米包含人房和配套面积,并非专有部分面积。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2)小学、幼儿园、会所、和车位不应计入总表决面积。该小区幼儿园、会所、小学属于公建配套设施,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原判将公建配套面积计入总表决面积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而且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9条亦有此规定。在该小区规划总平图上对幼儿园、小学、会所等配套建筑设施有明确规划标识,不属于专有部分。
  本小区地下车位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不应计入总表决面积。根据融侨馨苑小区的小区整体规划,小学、幼儿园、会所属于公建配套设施,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不能计入总表决面积,包括地下车库、小学、幼儿园及会所的总建筑面积855735.26平方米并非总表决面积。一审判决从未对原告提交的权属登记卡记载面积进行核实,即认定了我小区的专有权面积。



  在庭审过程中,抛开业委会换届选举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讲,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与主张自相矛盾,在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专有权面积的情况下,原告说什么法官就认定什么。
  三、两审判决所谓业委会举证不能的说法,更是荒唐。业主撤销权的诉讼,法官应该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重点判断其提交的证据作为“初始登记”证明转移登记后的权属情况,其对于“一人多房”情况的判定,在原告没有举证一人多房具体情况下,认定业委会认定的合并“一人多房”的表决权人数存在错误,毫无法理可言。并且,毫无法理依据地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一方面要求业委会举证,一方面对业委会举证情况又置之不理
  被告融侨馨苑业委会强调,该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进行,完全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与西安市其他各小区进行业委会选举的程序基本没有差异。难道说,政府认定的程序,认定的面积,也是错误的?如此一来,政府指导的公信力何在?
  更为严重的是,《物权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由人数和面积“双过半”作出。而该次业主大会决议的业委会选举结果,已经取得足够达到“双过半”业主的同意。即使以原告主张的总表决权面积作为基数,也足以达到“双过半”。但是,法官对此毫不理会,将数千户业主的集体决定置之不理,无视数千户业主的共同决定的合理性而枉法裁定。判决一出,引发业主一片哗然和不安。
  时下,正值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入查究整改阶段。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强化法协力“打虎拍蝇”会议上就政法队伍不忠、不公、不廉、不为等“四不”问题时指出,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公器私用、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规立案,知法犯法,严重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他说,上述问题虽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但影响恶劣,危害极大,给党和政府抹黑,让政法队伍蒙羞,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我们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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