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物业张贴公开信诽谤业主 被判令在小区张贴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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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dsweb 发表于:2022-7-25 07:21:3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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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向刘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张贴书面道歉信为刘某恢复名誉。
  刘某系莲湖区某小区业主,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因与某物业公司产生纠纷,2021年9月,该物业公司在刘某居住的该小区内多处张贴公开信,声称刘某有贪污、受贿行为,且其哄骗、欺诈、打压、敲诈物业公司,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刘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物业公司及两名工作人员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赵兴华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组织了多轮调解,但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未能达成一致。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向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并责令物业公司就该公开信中内容逐项举证,但截止案件审理终结,物业公司未提交任何此类证据。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法院推定刘某不存在上述行为,认定物业公司广泛张贴公开信构成对刘某的恶意攻击、造谣诽谤,该行为导致刘某名誉损失,给其工作、生活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对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规范引导作用。
  法官说法:名誉作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自然人安身处世具有重要作用。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可对自己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徐鑫

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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