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停水催交物业费?北京市新版物业服务合同文本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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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jr 发表于:2022-7-25 09:14:1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212



禁止用停电停水催交物业费
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
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收取物业费采取两种方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
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新版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来看重点内容!



01
两种合同的区别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签署合同的双方主体不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签订的。而后者是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其中,业主可以不是单一的业主主体,也可以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02
两种物业费收取方式
在与业主关系更为密切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出了两种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分别为包干制和酬金制。包干制指的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固定金额的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承担,且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酬金制是业主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服务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03
公示服务及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04
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物业服务中业主的权利义务:
▶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审定物业服务人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应当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公司可以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此外,如果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业主可就超额部分拒绝交纳。
05
物业应当提供的服务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和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
▶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负责保管建设单位移交的全部资料。负责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保管相关档案和资料。
▶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水、供电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务事项。
▶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06
业主终止合同与
期限届满后的续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决定继续聘用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接受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
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希望终止合同,可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与其他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企业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需履行交接义务,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物业企业应当负责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在合同届满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行新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ND
来源:北京日报 安居北京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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