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急需业委会专业人员
已绑定手机
nb0624 发表于:2022-7-26 12:42: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42
  “业主委员会成员要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懂物业管理及相关知识;业委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从事过房地产开发、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
  日前,省建设厅等多个部门联合拟订了《关于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条件、成立程序以及解聘物管公司的正确程序做出了规定,这无疑对小区业主维护自身利益、规范业主委员会工作是一大利好消息。不过,记者从一些小区了解到,业主委员会成员大多“基本条件都能符合,就是专业人员缺少。”日前召开的全省房地产工作会议上,省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和社会治安综治办联合拟定了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和管理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条件、成立程序以及解物管公司的正确程序做出了规定。此举对正处于“迷茫状态”的小区业委会工作,将起到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昆明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杨德桥处长表示,昆明目前已经成立的业委会,成员构成年龄基本都是按照“65周岁以下”的规定执行的。“业委会成员资格,最重要的是能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利益。”
  业委会成员卡岁数65岁是上限
  “以前遇到问题都不知道该找谁,这样总算要有‘婆家’了。”针对此前没有明确业委会主管单位,房管局物管处也不能名正言顺发挥作用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各地建设局、房管局(科)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建设局、房管局(股、所)应设置业主委员会指导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居委会、派出所配合实施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构成的条件,提出除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外,还明确,无连续三个月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纪录;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懂物业管理及相关知识;业委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从事过房地产开发、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而且,在正式召开业委会选举大会前,只有通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成为候选人正式参加选举。
  “基本条件都能符合,就是专业人员缺少。”据了解,目前昆明市已成立的40多家业委会,基本都能符合上述规定,如2004年就已率先成立的春苑小区业委会,共有16名成员,全部人员年龄都在65周岁以下,只有业委会的顾问成员年龄超过65周岁。该业委会顾问成员、已近80岁高龄的陈浩然老先生表示,春苑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都是义务工作,由于专业人员很少,也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今后在业委会改选时将会有意识地增加专业人员的比例。据悉,此前,相关部门对业委会构成人员的年龄也做了“65周岁以下”的明文规定。昆明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杨德桥处长表示,目前已经成立的业委会,成员构成年龄基本都是按照“65周岁以下”的规定执行的。“业委会成员资格,最重要的是能代表全体小区业主利益。”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杨文泉律师认为,在对业委会成员构成条件的规定中,应加入小区业主一致认同的条件。他还指出,“无连续三个月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纪录”,这一条不应作硬性规定,因为不交物管费的情况也许是物管公司造成的。
  组建业委会依程序办事
  “这个征求意见稿,注重细节,注重可操作性,”一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表示,他们在几年前成立业主委员会时,根本不清楚该怎么做,物管公司也不配合,因此在召开业主大会时显得很混乱,延误了工作的开展。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住宅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时,首先应草拟筹备组文件,并呈报建设局(房管局)、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草拟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公开信;拟出业主代表名单,公布选票结果,以及呈报有关部门的文件;进行投票并草拟选举结果文件。同样,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也按上述程序做出了操作规程。
  解聘物管业主做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对解聘物管公司的正常程序也做了明确,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其做法是,业委会应就解聘、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设法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如小区较大不能召开大会的,可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要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业主,使用人,且要书面通知物管公司。
  此前,昆明市曾出现过物管公司被解聘后拒绝撤离小区的情况,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做出了规定,规定指出,业委会在与新选聘的物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之后十日内,解聘的企业必须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委会或者新选聘的企业,并办理移交手续。
  本站转载文章和图片出于传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权异议,请在3个月内与本站联系删除或协商处理。凡署名"云南房网"的文章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爆料、授权:news@ynhouse.com。

分享来源:网络转载

https://www.ynhouse.com/news/view-14904.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