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小区物业张贴公开信诽谤业主,法院: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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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网-客服 发表于:2022-7-29 11:48:1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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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向刘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张贴书面道歉信为刘某恢复名誉。




刘某系莲湖区某小区业主,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因与某物业公司产生纠纷,2021年9月,该物业公司在刘某居住的该小区内多处张贴公开信,声称刘某有贪污、受贿行为,且其哄骗、欺诈、打压、敲诈物业公司,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刘某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物业公司及两名工作人员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赵兴华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组织了多轮调解,但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未能达成一致。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向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并责令物业公司就该公开信中内容逐项举证,但截至案件审理终结,物业公司未提交任何此类证据。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法院推定刘某不存在上述行为,认定物业公司广泛张贴公开信构成对刘某的恶意攻击、造谣诽谤,该行为导致刘某名誉损失,给其工作、生活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对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规范引导作用。
法官说法:名誉作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自然人安身处世具有重要作用。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可对自己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律师说法
发表毫无根据的言论
损人且不利己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张文博律师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其中一种类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贸然在刘某所居住的小区张贴公开信,声称刘某有贪污、受贿行为,且哄骗、欺诈、打压、敲诈物业公司。公告信的张贴必然会给刘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物业公司此举侵犯了刘某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产生纠纷后要采取合法方式解决
避免使用过激和极端方式
产生纠纷后要采取合法方式解决,避免使用过激和极端方式,否则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更甚者可能会造成刑事责任。
此外,日常生活中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言论自由不是毫无底线的自由,毫无根据的言论发表损人且不利己。
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张伊律师表示,《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而非绝对的、肆意的自由。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合以无中生有的内容侮辱诽谤他人,进而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这种侮辱、诽谤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
因此我们在公共场合发表的言论、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了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还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还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一方面应遵守法律谨言慎行,为自己所说、所做负责;另一方面,在我们遇到自己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时,也要敢于对违法行为说“不”,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得知他人侵犯了自己名誉权时尽快保全证据,后续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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