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区二次供水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偷水可处三到五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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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爱过 发表于:2022-7-29 20:09:0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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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 实习生 周芷羽)居民小区新建、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交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偷水将被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此进行解读。
  新建、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我市受地形因素影响,不少小区都采取二次供水的形式。此前,因为权责不清,居民遇到水质不达标,影响生活时常常遭遇推诿扯皮,一些矛盾也因此累积。
  对此,《条例》设专章对二次供水予以规范。《条例》第二十二条厘清了城市供水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供水上的权责。《条例》规定,对于小区新建、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交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鼓励居民小区将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
  《条例》还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管理,每半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和清洗消毒。
  停水超24小时应提供应急供水
  针对长时间停水,《条例》对应急供水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
  超过二十四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偷水将处以三到五倍罚款
  《条例》明确了偷水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处应当补交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这些行为是: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的;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的;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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