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物业公司系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何某夫妻系该小区的业主。根据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72元/平方米/月,逾期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某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何某夫妻以物业未能提供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管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何某夫妻辩称,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楼道有人养鸡养鸭,小区环境脏乱差,不安全,且自家的电动车被偷。
法院认为,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效力及于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上述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何某夫妻应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截至起诉时,何某夫妻拖欠物业管理费3391元,予以确认。关于何某夫妻辩称其电动车被偷,应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何某夫妻辩称小区有人违规养鸡养鸭,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何某夫妻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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